
【法】 optionee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经】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preference; priority; first; precedence; precession
【经】 priority
merchandise; marketing; bargain; buying and selling; trade; transaction
【经】 bargain; commercial act; commercial transaction; handl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取得优先买卖权的人"通常对应"optionee"或"holder of preemptive right",指通过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获得优先交易资格的民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设置旨在平衡商事效率与股东权益保护。
此项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在房地产交易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是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权利人行使该权利时,需注意书面通知义务及举证责任,实践中常见争议多源于通知程序的瑕疵。
法律学者王利明在《物权法研究》中指出,优先买卖权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既存法律关系稳定,防范第三人介入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加。但权利行使不得滥用,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出卖人合法权益。
优先购买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特定交易中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标的物的权利主体。以下是详细解释:
优先购买权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在司法拍卖或资产转让时,若出现同等条件(如价格、付款方式等),可优先于其他竞买者取得标的物。例如:
房屋相关权利人
公司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需经半数以上同意(《公司法》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相关主体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享有优先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原所有权人与第三方的交易无效,权利人可直接与所有权人建立买卖关系。若未按规定行使,则权利可能失效。
更多细节可参考《民法典》或司法拍卖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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