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serv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keep down; reserve; retain; save; withhold; reservation
【計】 hold
【化】 retention
【醫】 retention
【經】 retain
“權益保留”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reservation of rights”,指合同或協議中一方通過明示條款保留特定權利的行為。這一概念具有三層核心内涵:
法律性質
權益保留條款需以書面形式載入協議主體内容,避免因格式條款無效性導緻權利喪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需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
實踐應用
常見于保險合同續約階段,保險公司通過權益保留通知書(Reservation of Rights Letter)延續理賠調查權。美國最高法院判例State Farm v. Lee對此類通知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審查标準(來源:美國法律信息研究院)。
效力邊界
保留權利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英國上議院在The "Good Luck"案中明确,權益保留聲明若超出合理範圍可能構成權利濫用(來源:Westlaw判例數據庫)。中國《民法典》第132條同時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該術語的權威英文釋義可參照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其中界定“reservation of rights”為明确保留未在協議中明示放棄的任何法定或約定權利的法律行為。跨國交易中,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1.17條為權益保留條款的制定提供了國際法參照框架。
“權益保留”是一個法律及商業領域常見的術語,通常指在特定情境下,一方通過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聲明自己保留某項權利或主張,不因當前的行為或協議而放棄未來行使該權利的可能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權益保留指在履行義務、達成協議或處理争議時,一方明确表示不因當前行為(如付款、接受部分條款等)而放棄未來可能主張的其他權利。其核心在于避免權利因默認行為而喪失。
合同履行
當一方暫時接受對方的履約行為(如支付部分款項),但通過書面聲明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例如:“本次付款不代表對合同違約的豁免,我方保留追償損失的權利。”
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可能在支付部分賠償時聲明“權益保留”,表示後續仍有權調查事故責任,并根據調查結果調整賠償金額或追回已付款項。
法律糾紛
在訴訟或調解中,一方可能聲明保留對某些争議點的追訴權,即使暫時同意和解或暫停訴訟程式。
假設A公司向B公司支付部分貨款時聲明權益保留,可表述為:
$$
text{本次支付金額} = $X
text{保留權利} = { text{追償逾期利息}, text{追究違約責任} }
$$
通過權益保留,當事人可在不中斷當前合作的前提下,為未來可能的法律行動留出空間。具體操作時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确保聲明符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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