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ty of right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community; in common; intercommunity; share
【經】 co-ownership; community
權利的共有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兩個及以上主體對同一權利客體享有的共同所有權(joint ownership of rights)。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其核心特征為“不可分割的權益共享關系”,共有人通過協議或法律規定形成權利義務共同體。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明确“不動産或動産可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并細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在英美財産法中,該概念對應“tenancy in common”,即共有人按比例持有權益且可自由處分份額(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夫妻共同財産、商業合作夥伴的知識産權共有等。權利行使時需遵循多數決原則或全體一緻原則,具體取決于權利性質及當事人約定(《牛津法律義務與權利手冊》)。
共有權的終止條件包含:标的物滅失、共有人協議分割、司法強制分割等,其中知識産權共有還涉及《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規定的特殊處置規則。
權利的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同一項權利共同享有權益的法律狀态。根據法律規範及實踐,其核心要點如下:
基本概念
共有指多個主體對同一財産或權利共同享有所有權或其他財産權。例如,不動産、動産的所有權共有,或專利權、抵押權等非所有權權利的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明确,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適用範圍
不僅限于所有權,還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知識産權等。例如,兩人共同持有專利權時,需協商行使權利。
按份共有
各共有人按約定或法定比例享有權利、分擔義務。例如,甲、乙按6:4比例共有房産,則收益或費用按比例分配。
共同共有
基于共同關系(如夫妻、家庭)産生,權利不分份額。例如,夫妻共有財産需全體一緻同意才能處分。
當共有對象是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如抵押權、著作權)時,稱為“準共有”。其規則參照所有權共有處理,但法律特别規定除外。例如,兩人共同享有某商标權,需協商行使權利。
權利的共有既包含傳統物權共有,也涵蓋其他財産權的準共有,需根據權利類型和共有人約定行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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