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ms and condition
a period of time; expect; sheduled time
【化】 term
【醫】 period; phase; stadia; stadium; stage; time
【經】 term
make; manufacture; restrict; system; work out
【計】 SYM
【醫】 system
rule; prescript; fix; formulate; ordain; provide; provision; regulate
【經】 duration of prescription; rule; state; stipulate; stipulation
"期制性規定"是一個法律和管理領域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對行為或權利的行使設定明确時間限制或期限要求的強制性規則。這類規定常見于法律法規、合同條款、行政規章等正式文件中,強調時效性和不可逾越性。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期制性規定指法律或合同中以特定時間節點為界限,強制要求主體必須在規定期限内完成某項行為(如申報、繳費、訴訟、履行義務)或行使其權利,否則将喪失該權利或面臨不利後果(如權利消滅、違約處罰、程式失權)。
權威來源:參考《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對“期”(期限)、“制”(強制)、“規定”(規則)的釋義組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法律條文時效性的界定。
在英美法系中,"期制性規定"的對應概念包括:
指設定權利存續期限的條款(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prescription"為"法定權利時效")。
特指限制權利行使時間的條款(如《布萊克法律詞典》中"limitation period"定義為"訴訟時效")。
強調基于時間框架的強制性要求(常見于國際條約文本,如聯合國公約文件)。
如《民法典》第188條: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逾期未行使則喪失勝訴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解釋》。
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納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申報納稅,逾期加收滞納金。
如《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按約定期限履行義務,遲延履行需承擔違約責任。
Prescriptive Provision
A clause in a statute or contract that stipulates a fixed period within which a right must be exercised or a claim enforced, failing which the right is extinguished.
(Source: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期制性規定”這一表述需要結合不同語境和詞源進行解釋:
基本構成解析
不同語境下的含義
與相似概念的區分
需注意與刑法中的“拟制性規定”區别,後者是将本不符合條文的行為按該條文處理(),屬于法律拟制技術,而“期制性規定”更側重時間與制度約束。
英語對應翻譯
可譯為“terms and conditions”,涵蓋條款中的時間、規則等綜合要求()。
該詞需結合上下文,通常指代基于時間限制和制度框架的規範性條款。若涉及具體法律或合同場景,建議進一步查閱相關領域的專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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