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ne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其餘無效”指在特定文件、條款或聲明中,明确标識部分内容有效後,剩餘未提及部分自動失去法律效力或約束力。其核心含義強調選擇性生效,常見于合同、法律文書或公告中。以下是詳細解析:
字面含義
法律語境中的特殊性
該短語通常出現在“部分條款有效+其餘條款無效” 的對比結構中。例如:
“本合同第1條至第5條繼續有效,其餘無效。”
→ "Clauses 1 to 5 of this contract remain valid, and the rest is void."
合同部分無效條款
當合同部分内容違反法律時,法院可能裁定僅違法條款無效,其餘條款仍可執行(如《合同法》第56條)。此時“其餘無效”不適用,需區分“部分無效”(partial invalidity)與“其餘無效”(voidance of the remainder)的法律邏輯差異。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公示聲明中的限定效力
例如公司公告:“本次授權僅限董事會名單所列成員,其餘無效。”
→ "This authorization applies solely to the members listed i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all others are invalid."
來源:《公司法》第48條(公司授權規則)。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無效”(void)為“自始無法律效力”(having no legal force from the outset),并強調“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有效性”的司法原則(doctrine of severability)。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
《Black's Law Dictionary》
"Void" 詞條明确區分:
"Void ab initio": Null from the beginning.
"Partial invalidity": When only part of a contract is void, the remainder may be enforceable.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Thomson Reuters.
若條款A、B有效,條款C至Z無效,可表述為:
$$ begin{align} text{Clauses A and B shall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text{All other clauses (C through Z) are hereby declared void.} end{align} $$
注:法律術語解釋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以上内容基于中國《民法典》及英美合同法通則整合,具體適用請咨詢專業律師。
“其餘無效”是一個常用于法律、合同或正式文件中的表述,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合同或協議
用于限定有效條款,避免未明确約定的内容引發争議。例如,補充協議可能聲明“本補充條款優先適用,原合同中其餘無效”。
官方通知或公告
如政策調整時,可能注明“本次修訂僅涉及第5項,其餘無效”,确保新舊規定不沖突。
聲明類文件
在授權書、免責聲明中,可能通過“其餘無效”排除未聲明的責任或權利。
“其餘無效”是一種排除性聲明,核心在于明确有效範圍并簡化權責關系。若您遇到具體案例,建議結合完整上下文或咨詢法律人士以确認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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