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epson
feme; frow; wife
and; attend; get along with; give; help; offer; take part in; with
【計】 AND
former; forward; front; preceding; priority
【醫】 a.; ante-; antero-; fore-; pro-; proso-; ventri-; ventro-
goodman; husband; sister-in-law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accrue; crude; rawness; unripe; give birth to; grow; living; procreate
student
【醫】 bio-
son
【法】 boy; son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妻與前夫所生的兒子”指現任妻子在與其前一段婚姻關系中所生育的男性後代。其核心含義及對應英文如下:
法律與親屬關系定位
該子女與妻子的現任丈夫(即用戶的提問視角)不構成生物學父子關系,而是基于婚姻形成的特定法律關系。在中文語境中,該子女通常被稱為“繼子”。
英文對應術語:
權利義務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以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為前提。若用戶(繼父)承擔了撫養教育責任,則雙方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規定,包括撫養義務與贍養權利([中國政府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Stepson”為中性術語,而“stepson from her first marriage”可進一步澄清婚姻次序,避免歧義([Cambridge English Dictionary])。
權威來源參考:
根據相關法律和詞語解釋,“妻與前夫所生的兒子”在法律和親屬關系中被稱為繼子,具體含義如下:
基本概念
指妻子在之前的婚姻中與前夫生育的兒子。這種關系因父母再婚而形成,屬于姻親關系,而非自然血親(如、3、7所述)。
與“過繼之子”的區别
需注意與“過繼”的養子不同,繼子是基于再婚産生的親屬關系,而過繼是通過收養程式建立的拟制血親(如、9提及)。
撫養關系的影響
若繼父與繼子共同生活并形成實際撫養教育關系,則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民法典》中父母子女的規定。例如:
關系解除的情形
若再婚父母離婚,繼父母子女關系可能終止,權利義務隨之解除(如司法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司法解釋,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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