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epson
feme; frow; wife
and; attend; get along with; give; help; offer; take part in; with
【计】 AND
former; forward; front; preceding; priority
【医】 a.; ante-; antero-; fore-; pro-; proso-; ventri-; ventro-
goodman; husband; sister-in-law
place; that; those
【医】 station
accrue; crude; rawness; unripe; give birth to; grow; living; procreate
student
【医】 bio-
son
【法】 boy; son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妻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指现任妻子在与其前一段婚姻关系中所生育的男性后代。其核心含义及对应英文如下:
法律与亲属关系定位
该子女与妻子的现任丈夫(即用户的提问视角)不构成生物学父子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在中文语境中,该子女通常被称为“继子”。
英文对应术语:
权利义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以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为前提。若用户(继父)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则双方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包括抚养义务与赡养权利([中国政府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Stepson”为中性术语,而“stepson from her first marriage”可进一步澄清婚姻次序,避免歧义([Cambridge English Dictionary])。
权威来源参考:
根据相关法律和词语解释,“妻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在法律和亲属关系中被称为继子,具体含义如下:
基本概念
指妻子在之前的婚姻中与前夫生育的儿子。这种关系因父母再婚而形成,属于姻亲关系,而非自然血亲(如、3、7所述)。
与“过继之子”的区别
需注意与“过继”的养子不同,继子是基于再婚产生的亲属关系,而过继是通过收养程序建立的拟制血亲(如、9提及)。
抚养关系的影响
若继父与继子共同生活并形成实际抚养教育关系,则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中父母子女的规定。例如:
关系解除的情形
若再婚父母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可能终止,权利义务随之解除(如司法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程序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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