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ceiver's and trustee's securities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清算人和受托人發出的欠債證明"指在破産或債務重組程式中,由法定主體(清算人或受托人)向債權人出具的、确認債務人對該債權人負有特定金額債務的正式文件。其核心要素及法律含義如下:
清算人(Liquidator)
指在企業破産清算程式中,由法院或債權人會議指定,負責接管債務人資産、核實債權并分配清算所得的專業人員。其職責包括審查債權人提交的債務申報材料,并籤發具有法律效力的欠債證明(Proof of Debt)。
來源:中國《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元照英美法詞典》"Liquidator"詞條。
受托人(Trustee)
在英美法系破産程式中(如Chapter 7破産),受托人由法院任命,負責管理債務人財産、審核債權并籤發欠債證明。其角色類似于大陸法系的清算人,但職權範圍可能更廣。
來源:美國《聯邦破産法典》§701;《布萊克法律詞典》"Bankruptcy Trustee"定義。
欠債證明(Proof of Debt)
指債權人向清算人或受托人提交債務申報後,經後者審核确認出具的書面憑證。該文件載明債權人身份、債務性質、金額及清償順位,是債權人參與破産財産分配的法律依據。
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第625條;香港《公司(清盤)規則》第98條。
債權确認依據
欠債證明是債權人行使表決權(如債權人會議)和獲得清償的法定憑證。未獲證明的債權通常無權參與分配。
案例參考:英國最高法院判例Re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UKSC 6。
抗辯與異議機制
債務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對證明内容提出異議,清算人/受托人需重新核查或提交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中國《企業破産法》第五十八條;美國《聯邦破産程式規則》Rule 3007。
跨境效力
在跨國破産案件中,經主要程式所在地法院認可的欠債證明,可能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獲得承認(《聯合國跨境破産示範法》第17條)。
法律文本
專業詞典
國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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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實務操作,“清算人和受托人發出的欠債證明”涉及兩類主體在不同場景下的債務确認文件,具體含義如下:
定義與場景:
清算人通常指在公司解散或破産時負責處理債務清償的法定主體(如清算組)。其出具的欠債證明主要用于确認企業在清算過程中尚未清償的債務情況,是清算程式的重要法律文件。
核心内容:
作用:
定義與場景:
受托人指接受委托處理債務事務的第三方(如律師、資産管理機構)。其出具的欠債證明通常用于确認委托範圍内的債務關系,常見于債務追讨或法律訴訟中。
核心内容:
作用:
對比項 | 清算人證明 | 受托人證明 |
---|---|---|
出具主體 | 清算組或法定清算人 | 委托代理人或第三方機構 |
適用場景 | 企業解散、破産清算 | 債務追讨、法律訴訟等委托事務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企業破産法》 | 《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 |
核心目的 | 終結企業債務關系 | 确認并追索特定債務 |
注意事項:
如需具體模闆或進一步法律建議,可參考來源網頁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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