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brute-force approach; brute-force method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中,"強制法"對應的英文術語為"mandatory law"或"peremptory norm",指具有絕對約束力的法律規範,其效力不因當事人約定而改變。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效力優先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強制法特指"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必須適用的法律規定"(第8版,2020年),常見于涉及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等領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即屬于此類規範。
國際法延伸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将其解釋為"國際社會公認的、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規範始得更改的規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典型應用包括禁止奴隸貿易、反人類罪等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範疇。
司法實踐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終451號判決中明确,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等強制性規定的效力認定,應優先于當事人意思自治(《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商事卷》2020版)。這種司法态度與英國最高法院在R (Mill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ting the EU案中的裁判要旨形成法理呼應。
該術語在不同法系中存在差異化表述。普通法系多采用"public policy"作為對應概念,而大陸法系則通過《德國民法典》第134條、《日本民法》第90條等條文體現其規範效力。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統計顯示,全球87%的司法管轄區在商事仲裁中承認強制法的優先適用地位。
“強制法”在不同法律語境中有不同含義,主要分為國際法中的強行法(Jus Cogens)和國内法中的行政強制法兩類:
定義
強行法是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的、不可違背且必須絕對遵守的法律規範,其效力高于一般國際法規則。例如禁止侵略戰争、種族滅絕、酷刑等均屬于強行法範疇。
核心特征
曆史發展
概念源自國内法,後由奧地利學者菲德羅斯引入國際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首次正式确立。
定義
指國家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采取強制措施或強制執行的法律規範,分為兩類:
立法目的
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同時規範行政機關的強制行為,防止權力濫用。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國際強行法具體規則或行政強制程式,可查閱《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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