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preemptive priority
anticipate; forestall
preference; priority
【經】 preference; preferential; preferential right; priority
right of priority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搶先優先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簡稱ROFR)指特定主體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于他人獲得某項交易機會或标的物的法定或約定權利。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權利性質
指權利人(如股東、承租人)在第三方提出交易要約時,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受該要約的資格。例如,公司股東在他人購買股權時,可行使該權利優先購得股權(來源: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觸發條件
需滿足"同等條件"要求,即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價格、支付方式等條款需與第三方要約完全一緻,否則權利人無權主張優先(來源:Cornell Law School)。
法律效力
權利人未在約定期限内行使權利時,權利自動消滅,轉讓人方可與第三方交易。該權利多見于《公司法》《合同法》等場景,如股東優先購買權(來源: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中英術語對照
注:因未檢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漢英詞典資源,以上解釋綜合法律權威機構定義,未添加來源鍊接以确保準确性。建議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或《布萊克法律詞典》獲取完整釋義。
“搶先優先權”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但結合“優先權”的核心概念,可以理解為通過時間順序或法定程式先于他人主張權利的特權。以下是不同領域中的具體含義:
根據《巴黎公約》,當申請人首次在一個締約國提交專利申請後,可在12個月(發明/實用新型)或6個月(外觀設計)内,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此時,後續申請被視為與首次申請日同一天提出,從而享有“時間上的搶先優勢”,防止他人搶先申請相同技術。
特定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財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例如:
在買賣或投資中,權利人可基于協議或法律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他人購買特定标的物,例如股東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優先續租權等(需注意此網頁權威性較低,但概念符合一般法理)。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領域(如專利、工程款)的優先權規則,可參考上述法律條文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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