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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官英文解釋翻譯、普通法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dex ordinarius

分詞翻譯:

普通法的英語翻譯: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官的英語翻譯: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的語境下,"普通法官"(Ordinary Judge)指在法院體系中承擔常規審判職責、不具有特殊頭銜或管轄權限的法官。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三層: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職能

  1. 基礎審判角色

    指在基層或中級法院審理一般案件的法官,區别于"首席法官"(Chief Judge)、"大法官"(Justice)等具有管理職能或特殊管轄權的司法職位。例如,中國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審理民事、刑事案件時即屬此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

  2. 英文對應術語

    "Ordinary Judge"強調其常規審判職能,英美法系中與之近似的概念包括:

    • Trial Court Judge(初審法院法官):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U.S. District Court Judge)
    • Magistrate(治安法官):英國處理輕微案件的司法官員(依據《英國治安法官法》)

二、權威定義參考

  1. 法律詞典釋義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Ordinary Judge"定義為:"享有一般管轄權的法官,區别于僅處理特定事項的專員或特派法官"。

    來源:薛波.《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015頁.

  2. 司法體系定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國"普通法官"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行使審判權,獨立于行政幹預(《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八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中國法院的法官制度》


三、跨法系比較視角

法系 "普通法官"對應角色 典型管轄範圍
中國大陸 基層/中級法院法官 一審民刑事案件、簡單行政案件
美國聯邦系統 District Court Judge 聯邦案件初審
英格蘭及威爾士 Circuit Judge 或 Magistrate 郡法院/治安法院案件

四、術語使用場景示例


"普通法官"的本質是司法體系中的基礎審判力量,其漢英對照需結合具體法域職能定位,核心在于排除特殊身份标籤,聚焦一般性案件裁判權。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普通法官”通常指在法院系統中具體承擔案件審理工作的審判人員,區别于領導職務(如院長、庭長等)。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法律地位

普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職司法人員,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明确規定的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他們需通過法定程式任命,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幹涉。

2.人員組成

根據法律規定,法官包括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其中,“普通法官”主要指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負責具體案件的審理,不承擔行政管理職責。

3.核心職責

4.與領導職務法官的區别

普通法官不擔任法院内部管理職務(如院長、庭長等),主要專注于案件審判,而領導職務法官還需負責組織協調、審判管理等行政工作。

5.義務與要求

普通法官是法院審判工作的中堅力量,其核心使命是通過獨立、公正的審判活動實現司法正義。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官的任命程式或具體分類,可參考《法官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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