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普通法(Common Law)是英美法系的核心法律体系,指通过司法判例累积形成的法律规范,与成文法(Statutory Law)互为补充。在汉英词典中,其对应英文术语为"Common Law",强调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和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两大原则。
该概念包含三层核心含义:
与大陆法系(Civil Law)的本质区别在于:普通法以"救济先于权利"为原则,侧重通过具体案件发展法律规则;而大陆法系以法典化为核心,强调抽象规范的逻辑体系构建(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第2版)。当前全球约33%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普通法系,主要分布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前英殖民地(来源:联合国法律体系比较报告)。
普通法是一个多维度法律概念,其含义需结合不同语境理解:
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普通法
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性法律,如民法、刑法等。其特点是与特别法相对称,适用于全国范围及一般事项,如《民法典》作为普通法,相较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具有基础性。
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
起源于12世纪英国,以判例法为核心特征,强调通过司法判例形成法律规则,而非依赖成文法典。法官在判决中不仅解释法律,还通过先例创造法律。
普通法的形成与英国中央集权和王权强化密切相关,最初通过王室法庭统一地方习惯法,逐步构建全国适用的法律体系。其“普通”一词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而非字面意义的“普通”。
如需进一步了解普通法判例运作机制或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可查阅、6、8的案例分析及理论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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