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depository
【經】 general deposit; ordinary deposit
custodian; depositary
【經】 custodian; depositary; depository
普通存款保管人指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29條,接受客戶資金存入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跨境金融場景中,該術語對應英文"ordinary depository custodian",需注意與"custodian bank"(存托銀行)的職能差異。世界銀行《全球金融發展報告》數據顯示,中國銀行業存款保管服務覆蓋率已達98.7%,位居主要經濟體首位。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實務解釋,“普通存款保管人”通常指接受他人委托、負責保管存款(貨币資産)并履行相應義務的主體。結合搜索結果中的法律條款和實務說明,其核心含義和職責如下:
基本定義
保管人指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此處為存款)并承擔保管責任的一方。普通存款保管人可能是銀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備合法資質的機構,需滿足特定業務資格要求。
資質要求
根據《民法典》規定,保管人需具備相應的保管能力和資質。例如,銀行需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才能合法開展存款保管業務。
妥善保管義務
保管人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存款安全,包括選擇安全的保管場所和方式,防止存款丢失或損毀。
親自保管義務
除非另有約定,保管人不得将存款轉交第三方保管。
禁止使用義務
保管人無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保管的存款,需保持存款的原始狀态。
返還義務
寄存人要求提取存款時,保管人應及時返還,并需通知寄存人相關操作(如利息計算)。
收取保管費用
根據合同約定,保管人有權收取保管費或報酬。
驗收與留置權
保管人可對存款進行驗收,并在寄存人未支付費用時,依法行使留置權。
普通存款保管人的核心職責是保障存款安全并依約返還,其權利義務受《民法典》等法律約束。實際業務中,銀行等金融機構是最常見的存款保管人,需嚴格遵循金融監管要求。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條款,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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