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幹預英文解釋翻譯、不當幹預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unwarranted intervention
分詞翻譯:
不當的英語翻譯:
improper; inappropriate; unsuitable; undeserved; unmerited
幹預的英語翻譯:
interpose; intervene; meddle; tamper
【經】 interruption; intervention
專業解析
"不當幹預"在漢英法律及行政語境中通常指超越法定權限或違反合理限度對他人或市場行為進行的幹涉,其核心在于行為的非法性、非必要性或比例失衡。以下是基于權威來源的詳細解析:
一、語義解析與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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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語義
指“不恰當、不合法的幹涉或插手”,強調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市場規則或正當程式。《現代漢語詞典》界定“幹預”為“過問或參與其事”,而“不當”即“不適當、不合理”,合并指代越權或濫用的幹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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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對應術語
譯為"Improper Intervention" 或"Undue Interference"(《元照英美法詞典》),特指:
- 政府越權幹預市場:如行政主體違反《反壟斷法》限制競争(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3)。
- 司法/行政程式違規:例如法官超越自由裁量權影響審判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
二、法律框架下的構成要件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6條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14條,構成“不當幹預”需滿足:
- 主體不適格:非職權機關或個人實施幹涉;
- 程式違法:未履行法定聽證、公示等程式;
- 目的不正當:為謀取私利或歧視性對待市場主體;
- 手段超出必要限度:違反比例原則,造成顯著不公。
典型案例:地方政府強制要求企業采購指定供應商産品,構成行政壟斷(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987號判決)。
三、判定标準與權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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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标準
WTO《貿易便利化協定》第4.2條禁止成員國實施“undue interference”(不當幹預)跨境貿易,要求措施符合透明度與非歧視性(世界貿易組織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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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内法依據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32條明确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國家發改委《公平競争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将其列為“不當幹預”典型表現。
四、法律後果
根據情節輕重可能觸發:
- 行政責任:依據《公務員法》第59條處分違規公職人員;
- 民事賠償:被幹預主體可訴請損害賠償(《民法典》第1167條);
- 刑事追責:涉嫌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
引用來源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
- WTO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Article 4.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修正)第32條
網絡擴展解釋
“不當幹預”指不恰當或非法的幹涉行為,通常涉及對他人或機構正當職權的越界幹擾,可能影響公正性、獨立性或合法權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幹預”指參與本未參與的事務,帶有幹擾性質。“不當”強調行為的不合法性、不合理性或越權性,因此“不當幹預”可理解為:在缺乏正當理由或權限的情況下,對他人事務進行幹擾,導緻負面影響。
二、主要特征
- 越權性
超出自身職責或法律允許的範圍,例如外部力量幹涉司法獨立。
- 負面效果
可能破壞原有秩序或公正性,如影響法官自由裁量權,損害司法權威。
- 主觀意圖
通常帶有控制、操縱或幹擾目的,如好管閑事或權力濫用。
三、常見領域
- 司法領域
如對法官審判過程施加壓力,幹擾其依法獨立裁決。
- 行政與公共事務
如政府部門越權幹預媒體内容或企業自主經營。
- 個人隱私
無關聯方介入他人私事,例如未經允許幹涉家庭内部事務。
四、與正當幹預的區别
正當幹預需符合以下條件:
- 合法性:基于明确的法律或制度授權;
- 必要性:為避免更大危害或維護公共利益;
- 適度性:手段與目的相匹配,不超出合理範圍。
五、應對措施
根據觀點,規制不當幹預需内外結合:
- 外部:完善監督制度,明确權力邊界;
- 内部:強化職業倫理,提升自律意識。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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