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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財産管理人英文解釋翻譯、破産財産管理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rustee in bankruptcy

分詞翻譯:

破産的英語翻譯: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財産管理人的英語翻譯:

【法】 administrator of property

專業解析

破産財産管理人(Bankruptcy Administrator/Trustee)是破産程式中的核心角色,指由法院指定或債權人會議選任,負責接管、清算和分配債務人破産財産的獨立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其職責包括保護債權人利益、确保破産程式公正進行。

一、法律定義與職責

  1. 財産接管與保全

    管理人全面接管債務人資産,包括查封、評估及防止資産流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25條,管理人有權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印章和賬簿等文件。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企業破産法》

  2. 債權審核與財産分配

    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真實性,制定財産變價方案和分配計劃,确保清償順序合法(如優先支付破産費用、職工工資等)。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3. 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

    在破産程式中代表債務人處理未完結的訴訟或仲裁事務,維護破産財産權益。

二、中英術語對照與制度差異

三、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1. 中國《企業破産法》

    第13條、第24條規定管理人的任命資格(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個人),并受法院監督。

    鍊接:全國人大法律庫

  2. 國際實踐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強調管理人的中立性和專業性要求,以保障跨境破産協作。

    鍊接:UNCITRAL文本

四、職能對比(中英美制度)

司法轄區 任命主體 核心職能
中國 法院指定 財産清算、債權确認、分配方案制定
美國 債權人會議選舉 資産變賣、債權審核、分配清償(Chapter 7)
英國 法院或債權人 企業拯救(Administration程式)

權威文獻推薦

(注:鍊接有效性基于當前公開資源,若遇訪問限制請通過官方數據庫檢索關鍵詞。)

網絡擴展解釋

破産財産管理人(簡稱“破産管理人”)是在企業破産程式中依法接管、管理和處置破産財産的專門機構或個人。以下從定義、職責和法律地位三方面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破産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在破産程式中全面接管破産企業財産并負責保管、清理、估價、分配等事務的獨立主體。根據《企業破産法》,其核心職能是将債務人財産公平清償債權人,并協助完成破産程式。

二、主要職責

  1. 全面接管破産財産
    包括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印章、賬冊、文書等資料,并接收有形/無形資産、債權債務等。
  2. 財産管理與處置
    • 保管清理財産,防止資産流失;
    • 調查財産狀況并制作報告;
    • 決定繼續或停止營業(首次債權人會議前)。
  3. 法律事務處理
    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仲裁,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并執行法院要求的其他職責。
  4. 分配與監督
    拟定和執行財産分配方案,接受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雙重監督。

三、法律地位與任職

破産管理人是破産程式的核心執行者,其職責貫穿從財産接管到最終分配的全過程。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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