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ustee in bankruptcy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法】 administrator of property
破産財産管理人(Bankruptcy Administrator/Trustee)是破産程式中的核心角色,指由法院指定或債權人會議選任,負責接管、清算和分配債務人破産財産的獨立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其職責包括保護債權人利益、确保破産程式公正進行。
財産接管與保全
管理人全面接管債務人資産,包括查封、評估及防止資産流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25條,管理人有權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印章和賬簿等文件。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企業破産法》
債權審核與財産分配
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真實性,制定財産變價方案和分配計劃,确保清償順序合法(如優先支付破産費用、職工工資等)。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
在破産程式中代表債務人處理未完結的訴訟或仲裁事務,維護破産財産權益。
來源:美國司法部破産程式指南
中國《企業破産法》
第13條、第24條規定管理人的任命資格(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個人),并受法院監督。
國際實踐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強調管理人的中立性和專業性要求,以保障跨境破産協作。
司法轄區 | 任命主體 | 核心職能 |
---|---|---|
中國 | 法院指定 | 財産清算、債權确認、分配方案制定 |
美國 | 債權人會議選舉 | 資産變賣、債權審核、分配清償(Chapter 7) |
英國 | 法院或債權人 | 企業拯救(Administration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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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財産管理人(簡稱“破産管理人”)是在企業破産程式中依法接管、管理和處置破産財産的專門機構或個人。以下從定義、職責和法律地位三方面綜合解釋:
破産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在破産程式中全面接管破産企業財産并負責保管、清理、估價、分配等事務的獨立主體。根據《企業破産法》,其核心職能是将債務人財産公平清償債權人,并協助完成破産程式。
破産管理人是破産程式的核心執行者,其職責貫穿從財産接管到最終分配的全過程。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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