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reak an agreement
destroy; spoil; ruin; demolish; wreck; sabotage; destruction; subversion
torpedo; wreckage
【計】 blow-up
【醫】 destruction
【經】 baffled; breach of confidence
accord; concert; convention; deal; pact; agreement
【經】 accord; agreement; agreements; pact; treaty
"破壞協定"在漢英詞典語境下指違反雙方或多方共同達成的正式協議(breach of agreement)。該術語在法律和外交領域具有特定含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主觀故意性:實施方存在明知故犯的違約意圖,區别于因不可抗力導緻的協議無法履行。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0條明确規定,隻有"重大違約"才構成協定破壞行為。
客觀損害性: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約定義務、單方面修改條款或采取與協議精神相悖的行動,造成他方權益受損。美國法學會《合同法重述》第235條将此界定為"實質性違約"。
法律約束性: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1.1條,受損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或終止協議。典型案例可參考常設仲裁法院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決書對條約義務違反的認定标準。
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除直譯"breach of agreement"外,在國際法文書中常使用"material breach of treaty"(《聯合國憲章》第6章)或"violation of pact"(《哈佛條約法公約評注》)等專業表述。
“破壞協定”指故意違反或損毀雙方已達成共識的協議或條約,具體含義如下:
總結來看,“破壞協定”強調對已有協議的主動違背,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嚴重性及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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