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陪審團制度中,陪審長(jury foreman/presiding juror)是負責組織陪審團審議并代表陪審團宣布裁決的核心成員。在中國司法體系中,該職位對應《人民陪審員法》規定的"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中的審判長角色,需具備法律專業資質。
根據美國聯邦法院實踐,陪審長需履行三項主要職責:主持陪審團讨論流程、協調表決順序、籤署并宣讀最終裁決書。部分州法院還賦予其向法官提出法律疑問的權限。英國皇家法院手冊特别指出,陪審長必須确保每位陪審員充分表達意見,在無法達成一緻裁決時向法官報告。
比較法視角下,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的參審制(Schöffe)雖無明确陪審長設置,但資深參審員實際承擔類似協調職能。這種制度差異體現了對抗制與糾問制訴訟模式的不同特點。
陪審長是司法審判中合議庭或陪審團的核心角色,具體解釋如下:
陪審長指在合議庭或陪審團中擔任組織協調職責的人員,主要負責主持案件審議、彙總意見并代表陪審團宣布裁決結果。例如在法國司法體系中,陪審長(président du jury)需以正式形式宣讀審議結論()。
與審判長的差異
審判長是法院正式編制的審判人員,而陪審長通常由陪審團成員推選産生。在中國司法體系中,審判長由法院領導或案件承辦人擔任,具有法律專業資格()。
與普通陪審員的關系
陪審員僅參與案件事實認定,陪審長則需額外承擔組織讨論、協調意見分歧、與法官溝通等管理職責。
• 非固定職位,隨具體案件臨時産生
• 需具備較強的法律理解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 在英美法系中可能被稱為"首席陪審員"
需要說明的是,不同司法體系對陪審長的定義存在差異。中國大陸現行法律中更常用"審判長"而非"陪審長"的表述,該術語多見于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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