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 made law
legal precedent; prejudication
【法】 example of judgment; guiding judicial decision; instance of judgment
judicial practice; judicial precedent; leading case; legal precedent
precedent; prejudication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判例官是中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司法體系中的基層司法官員,英文對應"Magistrate"。其核心職能是審理輕微刑事案件(如盜竊、打架鬥毆等)和部分民事糾紛,并有權籤發搜查令、逮捕令等法律文件。其判決需遵循普通法原則,參考曆史判例(Case Law)形成裁決依據 。
在普通法(Common Law)體系中,判例官通過具體案件裁決積累司法實踐,為法律條文提供補充性解釋。例如,在處理“公共秩序罪”時需參考過往類似案例中對“擾亂公共秩序”的界定标準 。
裁判法院職能說明(職能定義與案件管轄範圍)
法律條文數據庫(管轄權與程式規則)
普通法制度簡介(判例適用規則)
"Magistrate" 詞條釋義(職能與普通法體系定位)
注:以上鍊接均來自政府及權威法律數據庫,内容實時有效(截至2025年)。
根據現有資料,“判例官”并非标準法律術語,可能為“判例”與“判官”的混淆或組合詞。以下分别解釋這兩個概念,并說明其關聯性:
1. 判例(Legal Precedent)
指法院對具體案件的判決成為後續類似案件的參考依據,尤其在英美法系中具有法律約束力。其特點包括:
2. 判官(Judge/Magistrate)
指司法體系中負責審理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官角色,其職責涵蓋:
關聯性說明
判官在審理案件時,可能參考判例作為裁決依據,但“判例官”并非獨立職位。若需了解具體司法體系中相關職能,建議通過官方法律文件或權威渠道進一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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