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iginal writ; praecipe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begin; start; enter; birth; initiate; launch; proceed; set out
【計】 begin
【醫】 initiation; onset
【經】 commence; start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訴訟開始令(Writ of Summons / Originating Summons)是英美法系中用以正式啟動民事訴訟程式的一種法律文件。其核心含義與功能如下:
訴訟開始令是由法院籤發、送達被告的正式命令,要求被告在規定期限内作出回應(如提交答辯狀),否則可能面臨缺席判決。該文件标志着訴訟程式的正式啟動,具有法律強制性。根據英美法系通用定義,其本質是原告向法院申請後,由司法機構授權發出的程式啟動文書。
作為訴訟流程的起點,向法院提交該令狀是原告行使訴權的法定形式。
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依據及權利主張,确保被告知悉被訴事由。
明确被告應訴時限(通常為14-28日),逾期未回應将導緻敗訴風險。
注:因未檢索到可直接引用的權威線上法律詞典資源,本文内容綜合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及英美民事訴訟程式通用定義。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LexisNexis)或實體法律詞典獲取更詳盡的術語解釋。
“訴訟開始令”是英國普通法體系早期用于正式啟動訴訟程式的一種法律文書,其核心功能是傳喚被告出庭并告知訴訟請求。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訴訟開始令(Writ of Original)是以君主名義籤發的司法令狀,主要用于中世紀英國司法體系。它由大法官籤發至被告居住地的郡長,要求郡長确保被告出庭應訴,并明确告知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争議事由。
程式功能
曆史背景
該制度起源于12-13世紀英國中央集權法律體系的形成階段,最初用于替代民間私力救濟,将糾紛解決納入統一司法框架。其形式化特征(固定格式和籤發流程)為普通法“程式先于權利”的傳統奠定了基礎。
法律意義
訴訟開始令的确立标志着司法權從地方分散模式向中央集權過渡,通過标準化訴訟流程限制領主法庭權力,同時保障當事人獲得王室法院審理的權利。這一機制後來演變為現代傳票制度的前身。
注:當前中國法律體系中對應概念為《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狀”和“應訴通知書”,通過法院直接送達而非行政官員執行。如需了解現代訴訟程式細節,可查閱最新司法解釋或法律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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