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prietary right
所有權權利的法律釋義與核心要素
所有權權利(Ownership Rights)是財産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權利人對特定財産享有的獨占性、排他性支配權。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所有權包含以下法定權利:
中國《民法典》第240條進一步明确,所有權人對其動産或不動産享有“全面支配權”,包括排除他人幹涉的排他性。例如,房屋所有者可自主決定裝修、出租或出售,同時承擔防止房屋危害他人的義務。
在國際比較中,《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英美法系強調所有權的“權利束”(Bundle of Rights)理論,認為所有權由多項獨立權利組合而成,例如地役權、抵押權等可分離行使。而大陸法系(如中國、德國)更側重所有權的絕對性與完整性。
法律限制與公共利益
所有權的行使需符合公共利益,例如城市規劃中的征收條款(《民法典》第243條)及環境保護法規。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亦規定,政府征收需符合“正當程式”并給予合理補償。
(注:引用來源包括《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2版、中國《民法典》官方釋義、《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版)
所有權權利是指財産所有人依法對財産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核心權能,是物權中最完整的權利形式。以下從權能和法律特征兩方面詳細說明:
占有權
指對財産實際控制的權利,例如房主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占有可以是所有人直接控制(如使用手機),也可通過他人間接實現(如出租房屋後承租人占有)。
使用權
指利用財産滿足生活或生産需求的權利,如駕駛自己的汽車出行。使用權可自行行使,也可授權他人(如将設備借給朋友使用)。
收益權
指通過財産獲取經濟利益的權能,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樹結果)和法定孳息(如房屋租金)。所有權人既可自己獲取收益,也可讓渡部分收益權(如分紅協議)。
處分權
包括事實處分(如拆除舊房)和法律處分(如出售房産),被認為是所有權的根本标志。此權利通常不可分離,但特殊情況下可由他人代理(如法院拍賣)。
完全物權
包含四項完整權能,區别于僅具備部分權能的他物權(如抵押權)。
排他性
同一物上不得并存兩個所有權,例如一套房屋不能同時歸屬于兩個完全獨立的所有人。
永久存續
無預設期限限制,除非物本身滅失(如房屋焚毀)或依法強制轉移(如征收)。
法定性
權利内容由法律規定,例如我國土地所有權僅限國家或集體所有,個人不可取得土地所有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40條明确規定了四項權能。
特殊類型:國家所有權(如礦藏歸國務院代表行使)、集體所有權(如農村土地)等還涉及特定行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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