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ncipal in the second degree
second; secondly
【化】 secondary
【醫】 deutero-; deuto-
prime culprit; principal
【法】 chief culprit; main culprit; major offender; primary culprit
principal offender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第二主犯”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rincipal in the second degree",其法律含義需結合英美刑法體系與中國刑法語境綜合闡釋:
第二主犯指在共同犯罪中,雖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通過現場協助、教唆或鼓勵等方式參與犯罪,且與主犯(直接實施者)具有共同犯罪意圖(mens rea)的行為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例示:甲持刀搶劫便利店,乙在店外駕車接應并監視警察。甲為第一主犯,乙為第二主犯。
概念 | 第二主犯 | 從犯(Accessory) | 教唆犯(Abettor) |
---|---|---|---|
行為性質 | 現場參與犯罪實行 | 犯罪前後提供幫助(如銷贓) | 犯罪前煽動、慫恿 |
在場要求 | 必須犯罪時在場 | 通常不在現場 | 通常不在現場 |
刑事責任 | 與第一主犯同罪同罰 | 部分法域量刑輕于主犯 | 獨立定罪,量刑等同主犯 |
中國《刑法》未直接采用“第二主犯”概念,但通過主犯分類(第26條)實現類似規制:
漢譯英時需注意:
參見:
- 《元照英美法詞典》"principal in the second degree" 條目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rincipal"
- Model Penal Code § 2.06(3)(a)(ii)
-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26條釋義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063號(共同搶劫案主從犯認定)
“第二主犯”并非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正式術語,而是實務中對共同犯罪中主犯地位的一種通俗區分。具體解釋如下:
“第二主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地位僅次于首要分子或第一主犯的犯罪分子。這類人通常參與策劃、組織犯罪活動,但并非整個犯罪行為的最高決策者(如、提到其作用次于第一主犯)。
主犯的法定範圍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包括兩類人:
“第二主犯”的實務意義
在存在多名主犯的案件中,司法機關可能根據實際作用區分主犯的主次層級。例如:
建議在實際案件中,以司法機關的最終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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