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ummager
search; forage; go through; knock over; ransack; seek through
【法】 ripe; rummage; search; seek; shake down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搜查人”指依法執行搜查行為的執法人員,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授權密切相關。以下是具體解釋:
“搜查人”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授權,對犯罪嫌疑人或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場所進行強制性檢查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辦案人員。英文對應術語為“searcher” 或“law enforcement officer executing a search”。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搜查人必須是具備執法資格的司法人員(如警察、檢察官),普通公民無權實施搜查。
來源:《刑事訴訟法》第136條釋義
搜查需出示搜查證(緊急情況除外),并需有見證人在場,否則程式違法。
來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19條
例:"The searcher must provide identification before conducting the search."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搜查人僅出現在刑事偵查、反恐行動等公權力行使場景中,區别于民事調查(如私家偵探)。
來源:《中國刑事證據法新規則》第三章
注:英文翻譯需結合具體法律條文語境,避免與日常用語混淆。
根據法律定義和相關搜索結果,“搜查人”主要指依法執行搜查行為的偵查人員,其含義及法律要求如下:
搜查人是指具有法定職權的偵查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授權,對犯罪嫌疑人或可能隱藏證據的場所進行搜索檢查的主體。搜查行為屬于強制偵查措施,需由特定機關執行。
主體資格
僅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有權執行搜查,其他單位或個人無權實施。
目的限制
必須出于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目的,禁止濫用搜查權。
程式規範
範圍限定
搜查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住處,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證據的其他場所。
《刑事訴訟法》第136條明确規定搜查的合法性基礎,要求偵查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式。
“搜查人”與“被搜查人”需區分:前者是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後者是接受搜查的對象(如犯罪嫌疑人或相關場所的負責人)。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程式,可參考《刑事訴訟法》或權威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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