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seisin
forcibly occupy; grab; seize
【法】 deforce; deforcement; dispossession; disseise; entry into possession
land; landed property; real estate; tenement
【經】 landed estate; landed property; tenement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強占地産"對應的英文概念為"adverse possession",指非産權人通過持續、公開、排他性的占有他人不動産達到法定期限後,依法取得該不動産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行為需滿足四個核心要件:實際占有(actual possession)、公開明顯(open and notorious)、排他控制(exclusive)以及持續時效(continuous for statutory period)。
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指出,各州對強占地産的法定時效要求存在差異,如加利福尼亞州規定居住用地需滿5年(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325)。英國《土地登記法2002》第98條則規定,注冊土地需經過10年反向占有方可申請産權變更。中國法律體系中雖未直接采用該制度,但《民法典》第319條關于取得時效的規定,在物權保護層面存在類似法理基礎。
強占地産是指未經合法程式或權利人許可,以非法手段強行占有他人土地或房産的行為。根據法律性質不同,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強占土地
定義與違法性
指通過欺騙、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占用他人土地,未取得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7條,此類行為需退還土地并賠償損失,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後果
二、強占房産
法律定性
屬于《刑法》中的侵占罪,需滿足“非法占有目的+拒不歸還”要件,且涉案房産需為他人合法所有。
處罰标準
處理建議
注:具體案件需結合土地性質(國有/集體)、占有方式等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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