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nancial authonomy
finance
【經】 finance
act on one's own; decide for oneself
【法】 *******; independence; sui juris
財政自主(Fiscal Autonomy)是指特定層級的政府或機構在法律框架内,獨立管理其財政收入與支出,并對其財政事務擁有決策權的狀态或能力。從漢英詞典角度看,其核心含義可拆解如下:
核心定義與英文對應
財政自主 對應英文Fiscal Autonomy。
因此,Fiscal Autonomy 即財政上的自我管理權或獨立性。
核心内涵要素
法律與制度保障
財政自主并非絕對獨立,而是在國家憲法、預算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框架内行使。不同層級政府(如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自主權範圍由法律明确規定,通常涉及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收入劃分、轉移支付制度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對各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進行了界定。
重要性與目标
財政自主是實現有效公共治理的關鍵:
權威參考來源:
“財政自主”通常指在特定法律框架下,某一行政區域或機構依法享有的獨立管理財政事務的權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財政自主(或財政自治)指地方政府或自治實體在國家憲法和財政法規授權範圍内,依法對本地區財政收支、預算管理、稅收政策等事務進行自主決策和管理的制度。其核心是在不違背國家統一財政政策的前提下,實現地方財政的靈活調配。
法律授權性
財政自主的權限來源于國家憲法和財政法規的明确授權,例如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民族自治地方調整稅收政策、管理地方財政等權力。
因地制宜性
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需求,采取不同于一般地區的財政管理體制。例如,民族自治地方可能因“集資程度較低”而獲得特殊財政支持。
有限獨立性
財政自主并非完全獨立,需在中央統一領導下行使,确保與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性。
需注意,“財政自主”不同于個人層面的“財政自由”(即被動收入覆蓋支出的經濟狀态)。前者是公共管理概念,後者屬于個人財務管理範疇。
如需進一步了解財政自主的法律依據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憲法學》教材或民族區域自治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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