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egiate system
【法】 judge's statement sitting; sitting
make; manufacture; restrict; system; work out
【計】 SYM
【醫】 system
合議制 (Héyì Zhì) 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核心英文對應術語:Collegial System /Collegiate System
(注:在法律語境下,"Collegial System" 更為常用和精準,指代由多名法官或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案件的制度。)
詳細釋義:
制度本質 (Nature of the System):
合議制是一種集體決策和審判的制度安排。它區别于由單一法官或官員獨立審理案件的“獨任制”(Sole Judge System)。在合議制下,案件的審理、評議和裁決必須由三名或以上單數的審判人員(法官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Collegial Panel / Collegiate Bench) 進行。
核心特征 (Key Characteristics):
適用範圍 (Scope of Application):
合議制主要適用于審理案情較為複雜、社會影響較大或法律適用疑難的案件。例如:
程式價值 (Procedural Value):
合議制的設計旨在通過集體智慧和相互制衡,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Impartiality)、準确性 (Accuracy) 和權威性 (Authority),防止個人專斷和認識偏差,是司法民主原則的重要體現。
相關術語英文表達 (Related Terms):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該法明确規定了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并對合議庭的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作出了基本規定。這是合議制在中國司法體系中最根本的法律依據。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 法律數據庫)
此司法解釋對合議庭的職責、組成、運行機制(特别是評議規則)等操作細節進行了詳細規定,是理解合議制具體運作的關鍵文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 司法解釋庫)
合議制是一種集體決策的審判制度,常見于司法領域,其核心是通過多人組成的合議庭共同審理案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組成
合議制指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由數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制度。合議庭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以确保表決的明确性。與之相對的是“獨任制”,即由一名法官單獨審理案件。
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明确規定,民事案件審理實行合議制。第一審案件通常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僅由審判員組成。
適用範圍
作用與意義
合議制通過集體智慧減少個人主觀判斷的偏差,防止司法腐敗,并提升決策的公正性。例如,刑事案件審理必須采用合議制,以确保多方視角的平衡。
與其他制度的對比
獨任制僅適用于簡單案件(如小額民事訴訟),而合議制覆蓋更複雜的法律程式,體現司法嚴謹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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