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gistracy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department; manage; take charge of
【經】 bureau
arrange; office; sign
裁判司署(英文:Magistrates' Courts)是香港特别行政區基層司法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負責審理輕微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根據《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的法定職責,裁判司署可處理最高監禁刑期不超過2年或罰款金額不超過10萬港元的刑事案件,例如盜竊、普通襲擊、交通違例等。
該機構的曆史可追溯至1841年英國殖民時期設立的治安法庭,1997年香港回歸後根據《基本法》第81條重組為現制。其司法程式具有效率優勢,約90%的刑事案件會在該級法院完成初審。裁判官分為常任裁判官與特委裁判官兩類,前者處理較複雜案件,後者側重快速處理輕微違例事項。與區域法院相比,裁判司署的判決權限較小,但承擔着司法體系“過濾器”功能,重大案件經初審後可移交更高法院審理。
“裁判司署”是香港曆史上的司法機構,主要承擔刑事案件的初級審理職能。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詳細解釋:
裁判司署(Magistrate's Court)是香港回歸前設立的基層刑事法庭,負責處理輕微刑事案件和部分嚴重案件的初步審理。該機構相當于現行香港司法體系中的裁判法院,屬于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保留的司法體制之一。
前中央裁判司署現址位于中環亞畢諾道,建築群包含希臘複興式石柱、地下拘留室與法庭直連的被告欄,體現司法流程一體化設計。
如需了解現行香港裁判法院的具體運作,可參考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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