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gistracy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department; manage; take charge of
【经】 bureau
arrange; office; sign
裁判司署(英文:Magistrates' Courts)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层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根据《裁判官条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的法定职责,裁判司署可处理最高监禁刑期不超过2年或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港元的刑事案件,例如盗窃、普通袭击、交通违例等。
该机构的历史可追溯至1841年英国殖民时期设立的治安法庭,1997年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第81条重组为现制。其司法程序具有效率优势,约90%的刑事案件会在该级法院完成初审。裁判官分为常任裁判官与特委裁判官两类,前者处理较复杂案件,后者侧重快速处理轻微违例事项。与区域法院相比,裁判司署的判决权限较小,但承担着司法体系“过滤器”功能,重大案件经初审后可移交更高法院审理。
“裁判司署”是香港历史上的司法机构,主要承担刑事案件的初级审理职能。以下是综合相关信息的详细解释:
裁判司署(Magistrate's Court)是香港回归前设立的基层刑事法庭,负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部分严重案件的初步审理。该机构相当于现行香港司法体系中的裁判法院,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留的司法体制之一。
前中央裁判司署现址位于中环亚毕诺道,建筑群包含希腊复兴式石柱、地下拘留室与法庭直连的被告栏,体现司法流程一体化设计。
如需了解现行香港裁判法院的具体运作,可参考的完整内容。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