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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司署英文解释翻译、裁判司署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magistracy

分词翻译:

裁判的英语翻译:

arbitrament; judge; judgment; judicature; referee; Themis; umpirage; umpire
【法】 adjudication; decree; tribunal; umpire

司的英语翻译:

department; manage; take charge of
【经】 bureau

署的英语翻译:

arrange; office; sign

专业解析

裁判司署(英文:Magistrates' Courts)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层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根据《裁判官条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的法定职责,裁判司署可处理最高监禁刑期不超过2年或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港元的刑事案件,例如盗窃、普通袭击、交通违例等。

该机构的历史可追溯至1841年英国殖民时期设立的治安法庭,1997年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第81条重组为现制。其司法程序具有效率优势,约90%的刑事案件会在该级法院完成初审。裁判官分为常任裁判官与特委裁判官两类,前者处理较复杂案件,后者侧重快速处理轻微违例事项。与区域法院相比,裁判司署的判决权限较小,但承担着司法体系“过滤器”功能,重大案件经初审后可移交更高法院审理。

网络扩展解释

“裁判司署”是香港历史上的司法机构,主要承担刑事案件的初级审理职能。以下是综合相关信息的详细解释:

一、基本定义

裁判司署(Magistrate's Court)是香港回归前设立的基层刑事法庭,负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部分严重案件的初步审理。该机构相当于现行香港司法体系中的裁判法院,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留的司法体制之一。

二、历史沿革

  1. 起源:首代裁判司署可追溯至1841年,由首席战判司威廉·坚上尉建立,1847年正式启用第二代建筑。
  2. 发展:1914年第三代中央裁判司署落成,采用希腊古典风格建筑,石柱与花岗岩护土墙体现司法权威。
  3. 职能变迁:1979年结束司法职能后,建筑先后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使用,现为法定古迹。

三、司法职能

四、建筑特色

前中央裁判司署现址位于中环亚毕诺道,建筑群包含希腊复兴式石柱、地下拘留室与法庭直连的被告栏,体现司法流程一体化设计。

如需了解现行香港裁判法院的具体运作,可参考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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