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dominium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經】 joint ownership
財産共有權(Co-ownership of Property)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財産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狀态。其核心在于多個權利主體對同一財産共享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非将財産分割為獨立部分分别所有。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主體多元性
共有權的主體為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區别于單一主體的單獨所有權。例如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産的共同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客體同一性
共有的對象是同一項特定財産(如不動産、動産或知識産權),各共有人權利覆蓋財産整體而非分割份額(《民法典》第297條)。
權利内容共享
共有人共同行使所有權權能:
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
共有人按預先确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例如三人按50%、30%、20%比例共有一套房産,各人可自由處分自身份額(《民法典》第298條)。
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
基于共同關系(如夫妻、合夥)産生,份額在關系存續期間不明确。處分財産需全體一緻同意,關系終止時方可分割(《民法典》第299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物權"第八章"共有"條款(第297-310條)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律辭典》"共有權"詞條
財産共有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如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同一項財産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權利。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多個主體對同一財産平等或按比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
財産共有權表現為多個主體對同一財産共享單一所有權,而非各自擁有獨立的所有權。例如,夫妻共同房産或合夥企業的共有資産均屬于此類。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不動産或動産可由兩個以上組織或個人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主體複數性
共有權的主體必須為兩個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區别于單一所有權。
客體不可分割性
共有財産的客體是同一特定物(如一套房産),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為獨立部分。
權利的整體性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完整所有權,而非按物理部分劃分。例如,夫妻對共有房屋的每個房間均享有平等權利。
類型 | 定義與特點 | 典型場景 |
---|---|---|
按份共有 | 共有人按預先确定的份額享有權利,如甲占60%、乙占40%。可自由處分自身份額 | 合夥投資、共同購房按出資比例 |
共同共有 | 基于共同關系(如夫妻、家庭)共享全部權利,無明确份額,需共同協商處分財産 | 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産 |
管理權
共有人可約定管理方式;無約定時,各共有人均有權參與管理。
分割條件
通過以上分類和規則,財産共有權既保障了多主體對資源的共享需求,又通過法律約束維護了共有關系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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