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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稅務條約英文解釋翻譯、雙邊稅務條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ilateral tax treaties

分詞翻譯:

雙的英語翻譯:

both; double; even; twin; two; twofold
【化】 dyad
【醫】 amb-; ambi-; ambo-; bi-; bis-; di-; diplo-; par

邊的英語翻譯:

brim; rim; side
【化】 edge
【醫】 brim; fringe; rim

稅的英語翻譯:

duty; geld; tax
【經】 imposition; impost; tariff; tax

務的英語翻譯:

affair; be sure to; business; devote one's efforts to

條約的英語翻譯: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專業解析

雙邊稅務條約(Bilateral Tax Treaty),又稱雙重征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是兩國政府為避免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複征稅,并防止跨境逃稅而籤訂的國際法律文件。其核心在于通過協調兩國稅收管轄權,消除跨境經濟活動中的稅收障礙。以下是關鍵要點的專業解析:


一、核心定義與目的

  1. 法律性質

    雙邊稅務條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制定,優先于締約國國内稅法適用。其框架通常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或聯合國(UN)發布的稅收協定範本(如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2. 雙重征稅的消除

    通過限定來源國(如投資所得發生地)和居民國(納稅人稅務居民身份所在國)的征稅權,例如:

    •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國可按協定稅率(如5%~15%)征稅,剩餘稅權歸屬居民國。
    • 營業利潤:僅當企業在來源國構成"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時,來源國方可征稅。

二、關鍵條款解析

  1. 居民身份認定(Article 4)

    采用"加比規則"(Tie-Breaker Rules)解決雙重居民身份沖突。例如個人按永久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等标準判定居民國;企業按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判定。

  2. 常設機構(PE)标準(Article 5)

    明确構成PE的實體存在形式,包括:

    • 固定營業場所(如辦公室、工廠)
    • 建築工地/安裝項目持續超12個月
    • 非獨立代理人有權以企業名義籤約。
  3. 轉讓定價規則(Article 9)

    要求關聯企業交易遵循"獨立交易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防止通過轉移利潤避稅。參考OECD《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


三、典型應用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1. OECD稅收協定範本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國際雙邊稅收協定的基準框架

  2. 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

    UN 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側重發展中國家稅收權益的協定範本

  3.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條約庫

    稅收協定查詢

    中國已生效的107個雙邊稅收協定全文


通過上述機制,雙邊稅務條約有效平衡了國家稅收主權與跨境投資便利性,為國際稅收治理提供法律基礎。具體條款適用需結合締約國國内法及協定解釋議定書綜合分析。

網絡擴展解釋

雙邊稅務條約(Bilateral Tax Treaty)是兩個主權國家為協調跨國稅收分配關系、避免雙重征稅及防止偷漏稅而籤訂的書面協議。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目的

  1. 定義
    雙邊稅務條約是兩個國家通過談判達成的法律協議,旨在解決因稅制差異導緻的跨國稅收沖突。其核心功能包括:

    • 避免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複征稅;
    • 防止跨境逃稅、漏稅;
    • 促進稅務信息交換與争端解決機制。
  2. 與多邊協定的區别
    雙邊協定僅涉及兩國,而多邊協定由三個及以上國家籤署。由于各國稅制差異較大,雙邊談判更易達成共識,因此國際稅收協定中90%以上為雙邊形式。


二、主要内容

根據國際通行的《經合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雙邊稅務條約通常包含以下條款:

  1. 征稅權劃分

    • 優先采用“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原則,即所得來源國擁有優先征稅權;
    • 居民國通過抵免或免稅制度避免雙重征稅。
  2. 常設機構認定

    • 定義:企業開展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如分支機構、辦事處),需滿足“固定性”和“持續性”标準;
    • 影響:常設機構範圍直接影響來源國對利潤的征稅權,發展中國家傾向擴大認定範圍以增加稅收。
  3. 預提稅稅率限制

    • 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投資所得,協定通常限定來源國稅率(如10%-15%);
    • 例如:經合組織範本建議較低稅率,而聯合國範本允許締約國協商确定。

三、曆史與現實意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款,可參考《中法雙邊稅收協定》或《OECD稅收協定範本》。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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