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英文解釋翻譯、羁押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detain; take into custody
【法】 detention; detention under demand; take into custody
分詞翻譯:
羁的英語翻譯:
bridle; delay; detain; stay
押的英語翻譯:
give as security; detain; escort; pawn; pledge; signature
專業解析
羁押的法律釋義與英譯解析
一、核心定義
“羁押”指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臨時性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通常在逮捕後、審判前執行。其核心英文對應詞為“detention”(如刑事羁押 criminal detention),強調程式上的未決狀态(pending trial)。
二、法律特征與適用場景
- 程式法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羁押需經檢察機關批準或法院決定,適用于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存在社會危險性的嫌疑人。
- 時限性:
- 刑事拘留後羁押期限一般不超過37日(刑訴法第91條);
- 審查起訴階段最長可延長至6.5個月(刑訴法第172條);
- 審判階段一審羁押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刑訴法第208條)。
- 區别于監禁:羁押(detention)聚焦審判前的拘禁,而“監禁”(imprisonment)指判決生效後的刑罰執行(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
三、英譯術語辨析
- “Custody”:廣義指“監管狀态”,包含羁押與監禁(如 police custody 指警方拘留);
- “Detention”:特指未定罪前的羁押,更貼合中文法律語境;
- “Remand”:英美法術語,指還押候審(如 remanded in custody),與我國“羁押”功能近似。
四、國際法語境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要求羁押需符合必要性原則(necessity test)和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禁止任意剝奪自由(arbitrary detention)。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款釋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術語定義(北京大學出版社)
-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英文本(UN Treaty Collection數據庫)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英對照(中國法院網)
網絡擴展解釋
羁押是指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為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羁押是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後續狀态,通常在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被告存在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風險時采取,目的是保全證據、确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其性質屬于刑事處分,而非獨立的強制措施。
二、法律性質與特點
- 依附性:需以合法傳喚、拘提或逮捕為前提,不能單獨適用。
- 場所:包括看守所、監獄、拘留所等,其中留置室屬于臨時性場所(如派出所或刑警隊)。
- 期限限制:
- 一般偵查羁押期限為2個月,複雜案件可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延長至3個月;
- 特殊情況下(如重大複雜案件)可進一步延長,但需履行審批程式。
三、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明确規定了羁押期限及延長條件。此外,法院在裁定羁押時需綜合評估案件性質、證據充分性及社會危險性等因素。
四、與其他措施的區别
- 與拘留/逮捕的關系:拘留、逮捕是羁押的前提程式,羁押是其自然延續狀态;
- 與刑罰的區别:羁押屬于訴訟保障措施,而非最終刑事處罰結果。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羁押必要性審查或特殊期限規定,可參考《刑事訴訟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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