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come principles
accrual; earnings; income; lucre; proceeds; profit; win
【經】 adjusted gross income; degression; earnings; gains; income
revenue income; yield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收益原則(Revenue Recognition Principle)是財務會計中的核心準則,要求企業在滿足特定條件時确認收入。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15)和美國通用會計準則(ASC 606),其核心包含以下三點:
确認條件
收益應在商品或服務控制權轉移至客戶,且企業很可能收回對價時确認。例如,軟件公司在用戶激活訂閱服務後确認收入,而非籤約時。
計量方法
收益金額需反映企業預期有權獲得的對價,包含可變對價(如折扣、返利)的合理預估。零售業常采用“淨額法”扣除預計退貨成本。
時間匹配性
收益需與相關成本在同期入賬,體現權責發生制的匹配原則。建築企業按工程進度确認收入,同時計提對應材料與人工成本。
該原則在跨境貿易中需注意差異:歐盟企業遵循IFRS 15的“五步法”,而中國企業需同步《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與稅法口徑。
根據搜索結果分析,"收益原則"可能是"受益原則"的表述偏差。實際上,在財稅領域中廣泛讨論的是受益原則(Benefit Principle)。以下是詳細解釋:
受益原則是稅收分配标準之一,主張納稅人應根據從政府公共支出中獲得的利益大小來承擔相應的稅負。其核心邏輯體現為:
該原則建立在市場等價交換基礎上,将稅收視為公共服務的"價格":
注:中"收益"指經濟活動中的獲利,與財稅原則無直接關聯。如需了解更多稅制原則,可參考、2、4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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