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ustrated contract
be thwarted; suffer a setback
invalidation; lapse
【計】 out-of-order
【化】 abatement; fail(ure); out of service; out-of-run
【醫】 inactivation
【經】 cease to have effect; lapse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在英美法系中,"受挫失效的契約"(Frustration of Contract)指因不可預見的客觀事件導緻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從而使雙方義務自動終止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
不可預見性
事件須在締約時無法被合理預見,例如自然災害、政府政策突變或戰争爆發。英國《1943年法律改革(受挫合同)法》規定,此類事件需徹底改變合同履行的基本條件(來源:英國立法官網[legislation.gov.uk])。
非歸責性
事件發生不可歸咎于任何一方過失,如Taylor v Caldwell(1863)案中音樂廳意外焚毀導緻演出合同失效,法院認定屬典型合同受挫(來源:英國及愛爾蘭法律信息研究所[BAILII])。
履行不能
需達到"根本違約"程度,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15條将此定義為"商業現實性喪失",例如船舶租賃合同因航線突發軍事封鎖而無法執行(來源:康奈爾法律信息中心[law.cornell.edu])。
法律效果體現為:
典型案例包括Krell v Henry(1903),因愛德華七世加冕典禮取消導緻觀禮房租賃合同受挫失效,确立了"合同目的實質性喪失"判定标準(來源:牛津法律研究報告[Oxford Law Reports])。
“受挫失效的契約”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指因不可預見的外部事件或環境變化導緻合同無法履行或失去履行意義時,當事人可免除履約義務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具體解析:
該原則指合同訂立後,因非當事人過錯的意外事件(如自然災害、政府幹預等),導緻合同履行不可能、不現實或目的完全落空,此時合同義務可終止。例如:租用音樂廳因火災損毀導緻演出合同無法履行。
該原則源于英國1863年泰勒訴坎德威爾案,法院首次承認“合同基礎默示條款”理論:若合同基礎被不可抗力破壞,即使無明文約定,當事人仍可免責。
類型 | 示例 |
---|---|
标的物滅失 | 租賃房屋因地震倒塌 |
政府幹預 | 出口禁令導緻貿易合同受阻 |
履行不能 | 演員突發重病無法參演 |
目的落空 | 預訂婚宴場地後婚禮取消 |
注:該原則與“不可抗力”有重疊但不等同,後者通常需合同明确約定,而受挫失效是法定免責事由。更多案例可參考、4的學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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