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justent of property relationships
調整財産關系是民法領域的核心概念,指通過法律手段對涉及財産所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的權利義務進行重新分配或規範。該術語對應英文"adjustment of property relations",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通過立法或司法程式對財産權益歸屬進行重新界定的法律行為"(《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電子版)。
該調整過程主要涉及三個維度: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在共有物分割糾紛中,法院常采用"價值補償"與"實物分割"相結合的調整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庫)。這種調整既保障財産關系的穩定性,又維護市場交易安全,體現民法公平原則與效率價值的平衡。
民法中的“調整財産關系”指通過法律規範對平等主體間的財産歸屬、流轉等經濟關系進行确認、保護和約束。以下是具體解釋:
概念
財産關系是生産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即在法律上被确認的所有制關系。它涉及物質資料的生産、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如物權、債權等。
與生産關系的聯繫
生産關系是客觀經濟基礎,財産關系則是其法律上層建築。例如,商品交換的經濟行為(生産關系)通過合同關系(財産關系)被法律确認和保護。
主體地位平等
參與者(自然人、法人等)無隸屬關系,法律地位對等。
自願性
基于雙方自由意志達成協議,如買賣合同的籤訂需雙方同意。
等價有償性
多數情況下遵循價值規律,利益交換需對等(如買賣需支付價款)。
靜态財産關系(財産歸屬)
涉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如所有權、用益物權。
動态財産關系(財産流轉)
以交易或事件引發的權利義務變化為主,如合同債權、繼承權。
包括有形財産(房屋、設備等)和無形財産(知識産權、債權等),以及財産性權利義務。但稅收等非平等主體間的財産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範疇。
民法通過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規範財産歸屬與流轉,保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穩定性。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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