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 summoned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法】 citer; summoner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受传唤者"对应的英文表述为"summoned person"或"subpoenaed individual",指依法接受司法机关传唤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该术语具有三层核心内涵:
词源构成
"传唤"对应英文"summon"(普通传唤)和"subpoena"(强制传唤),词根来自拉丁语sub poena(意为"在处罚威胁下")。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释义,受传唤者特指收到正式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律要件
需满足三个构成要素:
受传唤者依法享有:
该术语的跨法域适用存在差异。在普通法体系中,subpoena分为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作证传唤)和subpoena duces tecum(提交证据传唤)两种形式,此分类可见于《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相关条目。
受传唤者是指被司法机关依法通知到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调查或审讯的当事人,具体可分为以下要点:
定义与性质
受传唤者是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法院)在诉讼或调查中通知的对象,需按要求到案配合。传唤本身属于非强制措施,但若拒不到案,可能转为强制传唤。
适用范围
法律程序
法律后果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可能被强制传唤(使用警械约束)或面临不利判决(如法院缺席判决)。
补充说明
英文翻译为“person summoned”,与传播学中的“受传者”(信息接收者)含义不同。
建议被传唤人积极配合,若有疑问可要求查看传唤证件或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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