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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宣告英文解釋翻譯、失蹤宣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djudication disappearance

分詞翻譯:

失蹤的英語翻譯:

abscondence; disappearance
【法】 absence

宣告的英語翻譯:

declare; doom; sound; proclaim; pronounce; adjudgment; judgment
【法】 adjudicate; announcement; declaration; declare; notify; proclaim
proclamation; pronouncement; pronouncement of judgment
pronouncing a judgement

專業解析

失蹤宣告(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是中國民法中的一項特殊法律程式,指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時,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制度。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果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性質

  1. 漢英對照釋義

    • 失蹤宣告(Shīzōng Xuāngào):指法院依法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作出的宣告其為失蹤人的裁判行為。
    • 英文對應: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法律術語),或Judicial Declaration of Missing Person(強調司法程式性質)。
  2.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其立法目的在于解決因長期失蹤導緻的財産關系與人身關系不穩定狀态。

二、法律程式要件

  1. 前提條件

    • 下落不明狀态:自然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音訊全無,無法通過常規途徑聯繫。
    • 法定期限:持續滿2年(起算點為失去音訊之日)。戰争期間失蹤的,期限為戰争結束之日或有關機關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民法典》第四十一條)。
  2. 申請主體

    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自然人/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3. 司法程式

    申請人需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交申請書,法院受理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期滿後根據證據作出宣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三、法律後果

  1. 財産代管

    失蹤人財産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願意擔任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需妥善管理財産,清償失蹤人債務/稅費,并有權為財産利益進行必要處分(《民法典》第四十二條)。

  2. 身份關系效力

    失蹤宣告不影響婚姻關系效力,但配偶可另行提起離婚訴訟。子女撫養、監護等事項依法另行處理(參見《民法典》第五十二條)。

  3. 宣告撤銷

    若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确知其下落,經本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撤銷宣告,財産代管關系終止(《民法典》第四十五條)。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四十條至四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至一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6號)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網絡擴展解釋

失蹤宣告(即宣告失蹤)是法律上對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後,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法定程式宣告其失蹤并設立財産代管人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目的

失蹤宣告旨在解決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導緻的財産管理、債務履行等問題,保護失蹤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其核心是通過司法程式确認失蹤狀态,結束財産關系的不确定性。


二、適用條件

  1. 下落不明事實
    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後,完全失去音訊,處于生死不明狀态。
  2. 法定期限
    • 一般情況:下落不明滿2年,從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 戰争期間:從戰争結束之日或有關機關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 意外事故: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若需宣告死亡則適用不同期限)。
  3. 利害關系人申請
    申請人需為與失蹤人有親屬關系(如配偶、父母、子女)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人、合夥人)的主體。

三、法定程式

  1. 申請與受理
    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失蹤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公安機關等機關的書面證明。
  2. 公告與審查
    法院受理後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部分早期規定為半年,但根據最新法律統一為3個月)。
  3. 判決與宣告
    公告期滿後,若仍無音訊,法院作出宣告失蹤判決,并指定財産代管人。

四、法律後果

  1. 財産代管
    失蹤人財産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願意代管的人管理;代管争議由法院指定。
  2. 債務與稅款處理
    代管人需以失蹤人財産清償稅款、債務及其他費用(如贍養費、撫養費)。
  3. 身份關系不變
    宣告失蹤不改變婚姻、親屬等身份關系,僅解決財産管理問題。

五、與宣告死亡的區别

如需進一步了解宣告死亡或其他法律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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