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judication disappearance
abscondence; disappearance
【法】 absence
declare; doom; sound; proclaim; pronounce; adjudgment; judgment
【法】 adjudicate; announcement; declaration; declare; notify; proclaim
proclamation; pronouncement; pronouncement of judgment
pronouncing a judgement
失蹤宣告(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是中國民法中的一項特殊法律程式,指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時,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制度。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果如下:
漢英對照釋義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其立法目的在于解決因長期失蹤導緻的財産關系與人身關系不穩定狀态。
前提條件
申請主體
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自然人/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司法程式
申請人需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交申請書,法院受理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期滿後根據證據作出宣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財産代管
失蹤人財産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願意擔任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需妥善管理財産,清償失蹤人債務/稅費,并有權為財産利益進行必要處分(《民法典》第四十二條)。
身份關系效力
失蹤宣告不影響婚姻關系效力,但配偶可另行提起離婚訴訟。子女撫養、監護等事項依法另行處理(參見《民法典》第五十二條)。
宣告撤銷
若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确知其下落,經本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撤銷宣告,財産代管關系終止(《民法典》第四十五條)。
權威參考來源:
失蹤宣告(即宣告失蹤)是法律上對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後,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法定程式宣告其失蹤并設立財産代管人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失蹤宣告旨在解決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導緻的財産管理、債務履行等問題,保護失蹤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其核心是通過司法程式确認失蹤狀态,結束財産關系的不确定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宣告死亡或其他法律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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