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bationary employee; probationer
"試用人員"在漢英詞典中通常指處于試用階段的雇員,對應的英文翻譯為"probationary employee" 或"staff on probation"。其核心含義是指已被用人單位錄用,但尚未通過最終考核、未轉為正式員工的個體。這一階段具有雙向考察性質,雇主評估員工能力與崗位匹配度,員工也評估工作環境與自身發展預期。
試用期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期限長短與合同類型挂鈎(如:3個月≤合同期<1年,試用期≤1個月)。此階段勞動關系已成立,但雙方享有法定解除權 。
權利義務特殊性
考核标準與轉正
用人單位需在錄用時明确崗位職責與考核标準(如績效指标、技能評估)。試用期滿前需完成評估,合格者轉正,不合格者可依法終止勞動關系 。
條文鍊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ffad2d4ae4d44f38ac030f6d4d9c2a0c.shtml(政府官網)
注:企業需避免濫用試用期條款,如超期約定、重複試用等,否則需承擔違法成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試用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在正式錄用前,為評估員工能力及適應程度而設置考察期的勞動者。以下是綜合法律規範和企業實踐的解釋:
試用人員是處于勞動合同試用期内的勞動者,雙方通過實際工作雙向考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其核心特征包括:
對比項 | 試用人員 | 正式員工 |
---|---|---|
合同狀态 | 處于考察期 | 已完成試用期考核 |
解約條件 | 雙方均可提前3天通知解除(法律依據) | 需符合法定解除條件 |
職業發展 | 一般無晉升資格 | 可參與内部晉升/調崗 |
企業若将試用期設定超過6個月(如提到一年),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主張賠償。建議籤訂書面試用協議明确權利義務。
如需具體法律條文或企業協議範本,可查閱《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或參考、7的合同模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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