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中,"試用期間"對應的标準英文翻譯為probation period或trial period,指雇員或用戶在正式确認合作關系前接受能力評估的階段性安排。以下是基于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将probation period定義為"a time during which someone's abilities are tested to decide if they are suitable for a job or membership",強調該階段的雙向評估特性,既包含雇主對雇員的考察,也包含雇員對崗位的適應。
法律框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長度與勞動合同期限直接挂鈎:
《劍橋商務英語詞典》指出,該術語在商業領域存在延伸應用:
全國總工會發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特别說明,試用期薪資不得低于正式工資的80%,且用人單位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在此期間享有同等的勞動安全保護權和辭職提前通知權(通常為3日)。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約定的相互考察階段,其核心定義和法律依據如下: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能力、職業素養等進行考核,同時勞動者也對用人單位進行評估的雙向選擇期。這種制度既適用于企業用工,也存在于事業單位聘用和國家公務員招錄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合同期限與試用期對應關系:
特殊限制:
用人單位權利:
勞動者權利: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事業單位和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規定與企業有所不同,如應屆畢業生事業單位試用期最長可達12個月。更多完整規定可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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