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able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法】 disability; disablement; incompetence; legal disability
"使無行為能力的"在漢英詞典中的詳細釋義與法律語境解析
"使無行為能力的" 對應英文術語"incapacitate",指通過外部幹預(如疾病、傷害或法律程式)剝奪個體獨立行使法律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能力。在法律語境中,該詞特指導緻自然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态,需滿足法定條件(如精神障礙、意識喪失等),并由法院宣告生效。
醫學與法律交叉領域
當個體因嚴重精神疾病、腦損傷或昏迷等無法辨識自身行為後果時,經司法鑒定可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person adjudicated incapacitated),其法律行為需由監護人代理。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
侵權與刑事責任
在刑法中,"使無行為能力"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緻人喪失意識(如投毒、暴力襲擊),構成犯罪要件。例如:"The attack incapacitated the victim, rendering him unable to resist."(襲擊使受害者喪失反抗能力)。
參見:Black's Law Dictionary, "incapacitate" 詞條
"Disable" 側重身體機能損傷(如肢體殘疾),而"incapacitate" 強調法律行為能力的剝奪,即使生理功能部分存在(如間歇性精神病人清醒期仍無行為能力)。
"Debilitate"(削弱體能)僅指身體衰弱,"Invalidate"(使無效)則針對文件或權利的廢止,均不涉及法律主體資格。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 "incapacitate" 為"使無資格;使無能力",關聯詞條 "incapacity"(無行為能力)。
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 将 "incapacity" 納入社會參與障礙評估框架。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本文釋義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元照英美法詞典》及WHO-ICF分類标準等權威文獻,确保内容符合原則。具體條款可查閱官方出版物或法律數據庫。
“使無行為能力”指通過法律程式或特定情形,使自然人喪失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以下是詳細解釋:
不同網頁中年齡标準的差異源于《民法典》(2021年施行)對舊法的修訂。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以最新法律條文(8周歲為界)和司法實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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