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warranted loss
"不應有的損失"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因過失或違約行為導緻的非必要損害,其核心概念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該術語對應"undue loss"或"unwarranted loss",特指超出合理預見範圍、可通過必要措施避免的損害(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官方解讀)。
構成要件
• 因果關聯性:損失與行為存在直接法律因果關系
• 可預見性:違約方在訂約時應預見的損失範圍
• 減損義務:受損方未采取合理措施擴大損失(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
司法實踐标準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商事審判白皮書顯示,裁判中主要考量:
(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裁判文書庫)
專業詞典釋義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undue loss"界定為"超出合同明示或默示擔保範圍的財産減損",強調損失與義務履行的非對等性(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
“不應有的損失”指本可避免但因疏忽、錯誤或不當行為導緻的資源、價值或機會的喪失。以下是具體分析:
可使用"非必要損耗""可避免的虧損"等替代表述,近義詞包括"賠本""虧損""喪失"()。
該概念在《後漢書》中已有記載,描述災害後免除田租時提及"若有所損失",體現對非必要損失的關注()。
建議在風險管理中通過預案制定、流程優化來減少此類損失。如需具體案例,可參考經濟學或管理學文獻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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