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antive natural law
entelechy; entity; esse; noumenon; substance; substantiality
【計】 entity
【醫】 entity; noumenon; stereo-
【經】 entity
【法】 jus naturale; law of nature; lex naturale; natural law
實體自然法(Substantive Natural Law)是自然法理論中的核心概念,指基于人類理性與道德本質推導出的客觀、普遍的法律原則,強調法律内容本身應體現正義、公平與人性尊嚴。其核心主張是:存在一種超越人為制定法的道德秩序,構成法律效力的終極依據(參考: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Natural Law Theories")。
部分法學家如約翰·菲尼斯(John Finnis)進一步提出,實體自然法需通過實踐理性推導出人類基本福祉的構成要素,如生命、知識、社會性等(來源: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批評者如哈特(H.L.A. Hart)則認為,自然法可能混淆“法律是什麼”與“法律應當是什麼”的界限(參考:Hart, The Concept of Law)。
當前,實體自然法理論在人權法、憲法解釋等領域仍具影響力,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多次援引自然法原則論證判決的正當性(來源:ECtHR Case Law Database)。
關于“實體自然法”這一術語,目前法學理論中并未形成明确且廣泛認可的定義。根據搜索結果中的信息,可能涉及以下兩種概念的混淆或組合:
自然法是一種哲學與法學思想,主張存在一種超越人類制定法(即實在法)的普遍道德準則,其正當性源于自然、理性或神性。主要特征包括:
實體法(Substantive Law)是程式法的對稱,指直接規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例如民法、刑法等。其内容具體明确,與抽象的自然法原則不同。
“實體自然法”可能是對“自然法”與“實體法”的誤用或混合表述。若指代自然法中的“實體性内容”,可理解為自然法所蘊含的具體道德原則(如平等、自由),但這些原則仍屬抽象價值層面,與實體法的具體條文性質不同。
若需進一步探讨該術語,建議核實其出處或具體語境,以區分自然法與實體法的差異。如需了解自然法理論的發展,可參考古典哲學文獻或現代法理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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