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antive natural law
entelechy; entity; esse; noumenon; substance; substantiality
【计】 entity
【医】 entity; noumenon; stereo-
【经】 entity
【法】 jus naturale; law of nature; lex naturale; natural law
实体自然法(Substantive Natural Law)是自然法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指基于人类理性与道德本质推导出的客观、普遍的法律原则,强调法律内容本身应体现正义、公平与人性尊严。其核心主张是:存在一种超越人为制定法的道德秩序,构成法律效力的终极依据(参考: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Natural Law Theories")。
部分法学家如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进一步提出,实体自然法需通过实践理性推导出人类基本福祉的构成要素,如生命、知识、社会性等(来源: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批评者如哈特(H.L.A. Hart)则认为,自然法可能混淆“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界限(参考:Hart, The Concept of Law)。
当前,实体自然法理论在人权法、宪法解释等领域仍具影响力,例如欧洲人权法院多次援引自然法原则论证判决的正当性(来源:ECtHR Case Law Database)。
关于“实体自然法”这一术语,目前法学理论中并未形成明确且广泛认可的定义。根据搜索结果中的信息,可能涉及以下两种概念的混淆或组合:
自然法是一种哲学与法学思想,主张存在一种超越人类制定法(即实在法)的普遍道德准则,其正当性源于自然、理性或神性。主要特征包括:
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程序法的对称,指直接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民法、刑法等。其内容具体明确,与抽象的自然法原则不同。
“实体自然法”可能是对“自然法”与“实体法”的误用或混合表述。若指代自然法中的“实体性内容”,可理解为自然法所蕴含的具体道德原则(如平等、自由),但这些原则仍属抽象价值层面,与实体法的具体条文性质不同。
若需进一步探讨该术语,建议核实其出处或具体语境,以区分自然法与实体法的差异。如需了解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可参考古典哲学文献或现代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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