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rre-tenant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法】 actual possession; seizin in deed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土地的實際占有人”對應的英文術語為"actual possessor of land"或"de facto land possessor",指通過事實行為而非法定所有權對土地實施有效控制的主體。這一概念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明确的界定: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1條,占有人指對不動産或動産實際控制的權利人,即使其不享有所有權。土地的實際占有人需滿足兩個要件:
權利與義務範疇
實際占有人在《土地管理法》第13條框架下,享有使用、收益權,但受限于國家土地公有制原則,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轉讓使用權。其義務包括避免土地荒廢、配合政府征收補償程式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與法定權利人的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權糾紛案件的解釋》第15條,當實際占有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國家或集體)發生沖突時,需優先考量占有是否“善意、持續且無争議”。例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雖非所有權人,但可主張占有人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權威來源:
土地的實際占有人指對土地進行實際控制、支配的主體,其定義和法律地位可歸納如下:
土地實際占有人是指通過合法或事實行為對土地形成實際控制的主體,其核心特征為對土地的物理控制狀态。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僅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實際控制權可通過使用權分離給其他主體。
非必然所有權人
根據和,當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時(如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實際占有人往往是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而非國家或集體本身。例如:房地産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成為實際占有人。
權利基礎來源
和指出,占有權源自所有權或使用權。合法占有包括兩種情形:
如發生占有權争議,根據,起訴需滿足三項條件:
需要說明的是,實際占有人與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可能存在分離,這種分離是我國土地公有制下「兩權分置」管理制度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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