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英文解釋翻譯、投标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bidder
【經】 bidder; tenderer
例句:
- 開标以後,任何投标人都不準再修改投标。
No bidder shall be permitted to alter his bid after the bid has been open.
- 投标人有權拒絕延長投标有效期限并不會因此而失掉其投标保證金。
Bidd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 to grant such an extension of validity of bid without forfeit their bid bond.
分詞翻譯:
投的英語翻譯:
cast; deliver; fling; pitch; send; throw
【醫】 administer
标的英語翻譯:
mark; sign
【醫】 guide; mark; marker; scale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投标人(Tóubiāorén)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一、核心定義
投标人(Bidder) 指在招标采購活動中,根據招标文件要求編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參與競争以争取獲得合同的一方主體。其行為本質是響應招标人(Inviter)的邀約,屬于市場交易中的要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條)。
二、法律屬性與資格要求
- 法律主體資格
投标人需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包括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如政府采購中的個體工商戶)。中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明确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完稅記錄等資質。
- 專業能力門檻
部分領域(如工程建設、醫療器械采購)要求投标人持有特定行業資質證書(如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确保其具備履約能力(住建部《建築業企業資質标準》)。
三、行為特征與責任
- 競争性響應:投标人需嚴格遵循招标文件的技術、商務要求編制标書,内容涵蓋報價、方案、工期等,其投标文件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合同法》第十四條)。
- 法律責任:提交投标後不得擅自撤回(開标前撤回需承擔保證金損失),中标後拒籤合同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四、國際語境中的對應術語
在WTO《政府采購協定》(GPA)框架下,Bidder 與Tenderer 常互換使用,均指向采購實體提交競争性報價的實體。國際招标中,投标人需符合FIDIC合同條款對承包商資格的要求(如財務穩健性、工程經驗)。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
- WTO《政府采購協定》(GPA)(世界貿易組織)
- 《建築業企業資質标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FIDIC《施工合同條件》(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
(注:為保障信息可靠性,建議通過中國政府網、財政部官網及WTO官方網站查閱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動中,以中标為目的、響應招标要求并參與競争的實體或個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條,投标人通常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特殊情況下(如科研項目),個人也可參與投标。
-
主體類型
- 法人/組織:如建築公司、非營利機構等,需具備承擔項目的能力和資質。
- 自然人:僅在法律允許的特定項目中可參與,例如科研類招标。
二、關鍵區分
- 潛在投标人 vs 正式投标人
在投标截止時間前,符合條件但未提交文件的稱為“潛在投标人”;提交文件後轉為正式投标人。
三、法律要求
-
資格條件
需滿足招标文件規定的技術、資金、資質等要求,例如企業資質證書或項目經驗。
-
禁止情形
- 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實體或個人;
- 同一負責人或控股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與同一标段投标。
四、權利與義務
- 權利:平等獲取招标信息、要求招标方答疑、檢舉違法行為等。
- 義務:遵守投标程式、保證文件真實性、不得串通圍标等。
如需進一步了解投标流程或法律細則,可參考《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或相關招标文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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