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thdrawal by notice
inform; give notice; notify; send word; circularize; message; notice
a circular letter
【計】 notify
【經】 advice; advise; communicate; notification; notify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通知回避”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在司法或行政程式中,當特定人員與案件存在利益關聯時,當事人或相關機構依法要求其退出案件處理的制度。該術語的英文對應為“Recusal Notification”或“Notice of Avoidance”,強調通過正式程式告知相關人員需主動回避,以确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若與案件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情形,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類似規定亦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通知回避的典型場景包括:
回避請求需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理由證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若回避成立,相關人員須立即終止案件處理;若拒絕回避且被認定違規,相關司法行為可能被撤銷。
“通知回避”是司法程式中回避制度的一種實施方式,指在特定情形下,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主動通知相關人員退出案件審理,以确保審判的公正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回避制度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因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情形時,依法退出案件處理的程式。其目的是避免利益沖突或主觀偏見,保障司法公正。
“通知回避”通常指司法機關在發現相關人員符合回避情形時,依職權主動通知其退出案件審理。例如:
根據法律規定,需回避的情形包括:
通過通知回避,司法機關能夠及時排除可能影響公正的因素,既維護了司法權威,也增強了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信任。
通知回避是司法機關主動履行監督職責的體現,屬于回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共同構成完整的程式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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