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证词英文解释翻译、听取证词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hear wintesses
分词翻译:
听取的英语翻译:
listen to
证词的英语翻译:
testimony; witness
【经】 attestment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听取证词”指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中,有权机关(如法官、仲裁员、听证官)正式接收并考量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以查明事实的过程。其核心含义与英文术语紧密对应,具体解析如下:
一、 基本定义与英文对应
- 听取 (Hear/Take):
- 指主动接收、聆听的行为。强调程序主导者(如法官)的职权行为,而非被动听取。
- 英文对应:
Hear
(最常用) / Take
(如 Take testimony/deposition
)。
- 例:法庭听取证词 → The courthears testimony.
- 证词 (Testimony/Deposition):
- 指证人在宣誓或郑重声明后,就其所知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 英文对应:
Testimony
: 最通用术语,泛指在法庭、仲裁庭等正式场合提供的证言。 (依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对Testimony的定义)
Deposition
: 特指在法庭审理前,于庭外(通常在律师办公室)经宣誓后录取的书面证词记录,属证据开示程序的一部分。 (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对Deposition的释义)
- 例:证人证词 → Witnesstestimony; 录取证词 → Take adeposition.
二、 司法程序中的具体场景与英文表达
- 法庭审理阶段 (At Trial):
- 行为描述: 法官(或陪审团)听取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词。
- 英文表达:
Hear testimony
/ Receive testimony
.
- 关键点: 此阶段证词通常以口头形式当庭呈现,接受交叉质询。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 庭外取证/证据开示阶段 (Discovery - Deposition):
- 行为描述: 在案件进入正式庭审前,一方律师在法庭书记员或公证人面前,听取对方证人或己方证人经宣誓后提供的证词(通常被记录成书面笔录或录像)。
- 英文表达:
Take a deposition
/ Depose a witness
.
- 关键点: 此阶段“听取证词”的目的主要是固定证据、了解对方案情、为庭审做准备。形成的书面记录也称为
Deposition
。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与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可类比英美法系Discovery程序中的Deposition目的)。 (参考中国法律对证据开示精神的体现)
三、 核心要点总结
- 听取证词 (Hearing/Taking Testimony/Deposition) 是一个程序性、职权性行为,主体是裁判者或经授权的询问者。
- 证词 (Testimony/Deposition) 是内容,指证人经宣誓后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 Testimony 是证词的最普遍英文对应词,适用于各种正式程序中的证言。
- Deposition 是特定程序(庭外取证) 中录取的证词及其记录,是
Testimony
的一种特殊形式。
- 中文“听取证词”在不同程序阶段,对应不同的英文重点:
- 法庭审理:
Hear testimony
。
- 庭外取证:
Take a deposition
/ Depose a witness
。
四、 注意事项
- 程序正义: “听取”强调在法定程序保障下进行,如宣誓、告知权利义务、允许质证等。英文同样强调
Under oath
(经宣誓)。
- 证据规则: 听取的证词需符合相关性、合法性等证据规则才能被采纳 (
Admissible testimony
)。 (依据普遍证据法原则)
- 主体差异: 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听取证词同样适用
Hear testimony
。
权威来源参考:
- 《元照英美法词典》(2020) - “Testimony”, “Deposition” 词条。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 “Testimony”, “Deposition”, “Hear” 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证据章节相关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证据部分相关规定。
网络扩展解释
“听取证词”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在法律程序(如法庭审判、听证会、调查等)中,相关主体(如法官、陪审团、仲裁员等)通过证人陈述的方式获取案件相关事实的过程。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核心含义
- 听取:指主动接收、审查信息的行为。
- 证词:证人在法律程序中提供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内容涉及其对案件事实的直接感知或专业知识。
- 因此,“听取证词”即指在法律程序中,通过证人陈述来核实事实、辅助裁判的正式环节。
法律程序中的场景
- 法庭审判
法官或陪审团通过听取控辩双方传唤的证人证词,判断案件事实。例如:刑事案件中目击者陈述案发经过。
- 听证会
在行政或立法听证中,相关方听取专家或当事人的证词以制定政策或裁决争议。
- 仲裁或调解
仲裁员通过证人证词了解纠纷细节,作出裁决依据。
参与主体
- 听取方:法官、陪审团、仲裁员、调查委员会成员等。
- 陈述方:证人(包括普通证人、专家证人等)。
- 辅助方:律师(通过提问引导证词)、书记员(记录证词内容)。
流程与形式
- 宣誓:证人需宣誓保证证词真实性,否则可能构成伪证罪。
- 直接询问:传唤证人的一方律师首先提问,引导证人陈述。
- 交叉询问:对方律师对证词进行质疑,以检验可信度。
- 记录方式:口头陈述(最常见)、书面证词、视频录像等。
重要性
- 证据效力:证词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直接证据形式。
- 事实认定:帮助裁判者还原案件真相,尤其是缺乏物证时。
- 程序公正:通过双方质证(交叉询问)保障证词可靠性。
注意事项
- 证人需具备作证资格(如精神正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 证词需基于亲身经历或专业领域,不得包含推测或传闻(部分法律体系例外)。
- 伪证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体系(如中国、美国)中的差异,可提供补充信息以便针对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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