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bative fact
【法】 afford proof; bear testimony to; furnish evidence
induction of evidences
case; fact; reality; truth
【法】 factum; fait; matters; truth; verity
在漢英詞典解釋框架下,“提供證據的事實”指通過有效證明材料證實其真實性的客觀存在,該表述常見于法律、學術等專業領域。以下為術語分解與語境分析:
事實(Fact)
指經證實且不可争議的客觀存在或事件,具有時間、地點、行為等可驗證要素(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例如:“The fact that the contract was signed on 2023-05-01 is supported by notarized documents.”
證據(Evidence)
用于證明事實真實性的法定材料,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引自Black's Law Dictionary)。法律場景中,證據需符合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标準,如“DNA evidence provided conclusive proof in the criminal case”。
提供(Provide/Furnish)
強調主動提交或呈現的行為過程,如“The plaintiff furnished bank records to substantiate the financial claim”(《現代漢語詞典》漢英對照版)。
綜合定義:在法律文書中,“提供證據的事實”指通過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明材料(如合同、鑒定報告、影像記錄)所驗證的客觀事件,其核心在于“證據鍊完整性”與“事實可溯性”。例如,在知識産權訴訟中,專利權人需提供專利登記文件、侵權産品樣本及專家分析報告,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體系(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庫)。
“提供證據的事實”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支持其主張而向法庭提交的、與案件争議焦點相關的客觀事實材料。以下是詳細解釋:
事實的待證性
指需要通過證據證明的案件争議事實。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需要用證據證明的待證事實。
證據與事實的關聯
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邏輯或法律上的聯繫。例如交通事故中,行車記錄儀視頻(證據)能直接反映碰撞發生過程(事實)。
客觀性要求
證據事實需以客觀形式存在,如書證、物證等,排斥主觀臆測或傳聞。
程式合法性
證據的取得方式和形式需符合法定要求,如非法獲取的錄音可能被排除。
當事人層面
用于主張權利或反駁對方訴求,如勞動者提供工資單證明欠薪事實。
裁判層面
幫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例如醫療糾紛中,病曆(證據)能幫助判斷是否存在誤診(事實)。
證據類型 | 作用特點 | 示例 |
---|---|---|
直接證據 | 直接證明主要事實 | 借條原件證明借貸關系存在 |
間接證據 | 需結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鍊 | 證人看見被告在案發時段出現在現場 |
當證據事實與客觀事實不一緻時,法庭需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明标準判斷(如民事案件中的“高度蓋然性”)來認定法律事實。
總結:該概念本質是連接客觀事實與法律認定的橋梁,既要求證據本身的客觀性,又強調其在訴訟程式中的證明價值。完整的證據提交需滿足《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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