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mon market countries
partake in; participate in; take part in
【經】 participation; take part in
【法】 common market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從漢英詞典及國際貿易法角度,"參與共同市場的國家"(Participating States in a Common Market)指通過締結國際條約,加入以實現商品、服務、資本和勞動力自由流動為核心目标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成員國。其核心特征與法律含義如下:
主權讓渡與經濟整合
成員國自願讓渡部分經濟主權(如關稅制定權、市場監管權)予超國家機構(如歐盟委員會),以消除内部貿易壁壘,建立統一市場規則。例如歐盟成員國需遵守《歐洲聯盟運行條約》(TFEU)第26條關于内部市場的規定 。
英文對應術語:Sovereignty transfer /Economic integration
四大自由流動(Four Freedoms)
共同市場的法律基石包括:
來源: 《裡斯本條約》歐盟官方文本(EUR-Lex: 12008E026)
共同市場在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基礎上更進一步:
漢英對照:
歐洲聯盟(EU)
最成熟的共同市場實踐,通過《申根協定》實現人員自由流動,通過《穩定與增長公約》協調經濟政策。
來源: 歐洲議會官網《單一市場運作報告》
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
阿根廷、巴西等成員國間取消關稅,但資本與人員流動仍有限制,屬于"不完全共同市場"。
來源: 世界貿易組織(WTO)區域貿易協定數據庫(RTA-IS)
成員國需接受超國家司法機構管轄(如歐盟法院CJEU),其裁決對國内法具優先效力(TFEU第267條)。違反市場規則可能面臨侵權訴訟(如歐盟委員會訴成員國案)。
漢英對照:
參與共同市場的國家是指通過協議形成經濟一體化組織,實現商品、服務、資本和勞動力自由流動,并建立統一對外關稅的成員國。以下是具體解釋及相關示例:
共同市場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高級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中美洲共同市場
成立時間:1960年,成員國包括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危地馬拉、哥斯達黎加,巴拿馬為準成員國。
歐洲共同市場(歐洲經濟共同體)
初始成員國(1958年):法國、西德、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後發展為歐盟,逐步擴大至27國。
南方共同市場(南錐共同市場)
主要成員國:阿根廷、巴西、巴拉圭、烏拉圭。
加勒比共同體與共同市場
涵蓋加勒比地區15個國家及地區,如牙買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等。
若需了解其他共同市場(如非洲、東南亞等)的完整成員國列表,可參考相關國際組織官網或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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