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mmon market countries
partake in; participate in; take part in
【经】 participation; take part in
【法】 common market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经】 state
从汉英词典及国际贸易法角度,"参与共同市场的国家"(Participating States in a Common Market)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加入以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为核心目标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其核心特征与法律含义如下:
主权让渡与经济整合
成员国自愿让渡部分经济主权(如关税制定权、市场监管权)予超国家机构(如欧盟委员会),以消除内部贸易壁垒,建立统一市场规则。例如欧盟成员国需遵守《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第26条关于内部市场的规定 。
英文对应术语:Sovereignty transfer /Economic integration
四大自由流动(Four Freedoms)
共同市场的法律基石包括:
来源: 《里斯本条约》欧盟官方文本(EUR-Lex: 12008E026)
共同市场在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基础上更进一步:
汉英对照:
欧洲联盟(EU)
最成熟的共同市场实践,通过《申根协定》实现人员自由流动,通过《稳定与增长公约》协调经济政策。
来源: 欧洲议会官网《单一市场运作报告》
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
阿根廷、巴西等成员国间取消关税,但资本与人员流动仍有限制,属于"不完全共同市场"。
来源: 世界贸易组织(WTO)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RTA-IS)
成员国需接受超国家司法机构管辖(如欧盟法院CJEU),其裁决对国内法具优先效力(TFEU第267条)。违反市场规则可能面临侵权诉讼(如欧盟委员会诉成员国案)。
汉英对照:
参与共同市场的国家是指通过协议形成经济一体化组织,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并建立统一对外关税的成员国。以下是具体解释及相关示例:
共同市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级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中美洲共同市场
成立时间:1960年,成员国包括洪都拉斯、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巴拿马为准成员国。
欧洲共同市场(欧洲经济共同体)
初始成员国(1958年):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后发展为欧盟,逐步扩大至27国。
南方共同市场(南锥共同市场)
主要成员国:阿根廷、巴西、巴拉圭、乌拉圭。
加勒比共同体与共同市场
涵盖加勒比地区15个国家及地区,如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
若需了解其他共同市场(如非洲、东南亚等)的完整成员国列表,可参考相关国际组织官网或权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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