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pra protest
partake in; participate in; take part in
【经】 participation; take part in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经】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参与承兑(Participation in Acceptance)是票据法中的专业术语,指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无法承兑时,由票据关系人以外的第三方(参与承兑人)为维护特定票据债务人的信用而介入承兑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如下:
需在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人丧失承兑能力时发生(如付款人破产),旨在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参与承兑人必须是原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等)以外的第三方,且需经持票人同意。
参与承兑人需在汇票上记载"参与承兑"字样、被参与人名称(被担保的债务人)、日期并签章,方产生法律效力。
参与承兑人需对持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且在付款后取得对被参与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对比项 | 参与承兑 | 普通承兑 |
---|---|---|
触发条件 | 付款人拒绝/无法承兑 | 汇票正常流转 |
责任人身份 | 原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 | 票据付款人 |
法律效力 | 担保特定债务人信用 | 直接付款承诺 |
权威参考来源:
专业词典释义:
参与承兑,通常称为参加承兑,是票据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主要用于维护汇票信用和债务人权益。以下是详细解释:
参加承兑指当汇票被拒绝承兑(如付款人破产、逃避责任等)时,由预备付款人或与票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持票人同意后代替原付款人进行承兑的行为。其核心目的是阻止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行使追索权,保护债务人的信誉()。
附属票据行为
以出票行为的合法为前提,需在票据上记载“参加承兑”字样、签名及日期,并完成票据交付()。
主体特定
通常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事先指定的预备付款人,或持票人同意的其他第三人(如保证人、已存在的票据债务人)参与()。
目的明确
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防止持票人提前追索,维护票据流通信用()。
通过第三人介入,平衡了持票人及时收款需求与债务人信用维护,既减少追索成本,又促进票据流通的稳定性()。
示例流程:
甲公司签发票据→乙公司(付款人)拒绝承兑→丙(预备付款人)征得持票人同意后参加承兑→汇票到期时,若乙仍不付款,丙需履行付款义务→丙付款后,可向乙或甲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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