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ˈmɔːɡɪdʒɔːr/ 美:/'ˈmɔːrɡɪdʒɔːr/
n. 抵押人(等于mortgager)
The payment has to countersigned by the mortgagor.
該付款必須有抵押人的會籤。
The mortgagor is declared bankrupt or is dissolved;
抵押人被宣告破産或者被撤銷;
The mortgagor has been declared bankrupt or has been canceled;
抵押人被宣告破産或者被撤銷;
The obligor or the mortgagor is declared bankrupt or is revoked;
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産或者被撤銷;
Prior to the maturity of the loan, the mortgagor cannot prepay the loan.
貸款未到期,抵押單位不能提前歸還。
n.|pledgor/pawnor;抵押人(等于mortgager)
抵押人(Mortgagor)指在抵押法律關系中,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将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産(通常為不動産,如房屋、土地)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的一方當事人。其主要特征和法律地位如下:
債務人或第三人身份
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物上保證人)。當第三人作為抵押人時,其承擔的是物上擔保責任,而非直接債務清償責任。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
財産所有權保留
抵押人雖将財産抵押,但仍保留對該財産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僅以財産價值為債務提供擔保。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
除非約定移交占有(如動産抵押),抵押人可繼續使用抵押財産(如居住抵押房屋)。
抵押期間可轉讓抵押財産,但需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抵押情況(《民法典》第406條)。
第三人作為抵押人代為清償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典》第392條)。
需合理使用并保管抵押財産,防止價值減損(如故意損毀房屋)。
債務違約時,需配合抵押權人通過拍賣、變賣財産等方式清償債務。
對比項 | 抵押人(Mortgagor) | 抵押權人(Mortgagee) |
---|---|---|
身份 | 提供抵押財産的一方(債務人或第三人) | 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
核心權利 | 保留財産所有權和使用權 | 債務違約時對抵押財産優先受償 |
風險承擔 | 財産可能被處置以清償債務 | 承擔債務無法全額清償的信用風險 |
若抵押人未能履行主債務,抵押權人可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産。拍賣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債務,剩餘部分歸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清償(《民法典》第410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産的占有,将該財産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
mortgagor(抵押人)的詳細解釋如下:
mortgagor是抵押貸款中的核心角色,其權利與義務需通過法律協議明确。理解其與mortgagee的關系及曆史背景,有助于全面掌握抵押交易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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